本报讯 11月30日,为落实退市配套制度,平稳推进退市制度改革工作,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了《退市整理期业务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退市整理期实施细则》)、《退市公司股份转让系统股份转让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和《退市公司重新上市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等三项退市制度配套业务规则,并公开对外征求意见。
其中,《退市整理期实施细则》规定,上市公司的股票被作出终止上市的决定后,应进入退市整理期,并在上交所的风险警示板进行交易。
在交易安排方面,退市整理期的交易期限为30个交易日,但期间全天停牌的交易日除外。全天停牌的天数累计不得超过5个交易日。退市整理期的其他交易安排,包括股票简称、涨跌幅限制、行情显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等事项,适用上交所《风险警示板股票交易暂行办法》的规定。
另外,为防范市场炒作,《退市整理期实施细则》也明确规定,公司在退市整理期期间不得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事宜。
又讯 同日,深交所正式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2012年修订)》,此次修订在第四章“其他交易事项”中新增“第五节退市整理期间交易事项”,明确退市整理期股票进入“退市整理板”另板交易的具体事项,包括期间实行10%的价格涨跌幅限制、证券交易公开信息每日单独披露、不纳入异常波动指标计算、不纳入深交所指数计算等。深交所交易新规自2012年12月17日起施行。
本报综合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