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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疾病保障病种扩大到20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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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年,我省新农合政策调整
重大疾病保障病种扩大到20个
乡级医疗机构住院费1000元以上补偿90%

昨天,省卫生厅召开新闻通气会,向媒体通报2013年我省新农合部分政策调整。

2013年,我省新农合筹资水平将进一步提高,门诊补偿、慢性病门诊补偿比例也将在原有基础上有所提升。

在重大疾病保障方面,我省新农合实现了质的飞跃,保障病种扩大到20个病种,且不受起付线、新农合报销药品目录和基本诊疗目录限制,在全国范围内保持领先水平。

记者 邢进

实习生 肖雅文

1~11月,新农合补偿医疗费用201.89亿元

会上,省卫生厅副厅长秦省宣布,2012年,全省共有7965.11万人参加新农合,参合率达到97.65%。

2012年1~11月,全省新农合累计补偿医疗费用201.89亿元,住院补偿163.25亿元。

享受新农合补偿的参合人员12440.09万人次,住院补偿721.64万人次,实际住院补偿比达到53.88%,比上年提高9.42个百分点。

其中,享受10万元以上补偿的参合人员比2011年增加1128人。

截至目前,全省已有128.67万人参合人员在省、市级定点医疗机构获得新农合直补,补偿金额达59.39亿元。

明年筹资标准和门诊补偿比例进一步提高

2013年,我省新农合农民个人交费部分由50元提高到60元,财政补助标准也将进一步提高。

同时,将门诊就医费用补偿比例提高到不低于60%。

将Ⅱ期及以上高血压病、冠心病(非隐匿型)、有并发症的糖尿病、急性脑血管病后遗症、肝硬化失代偿期、结核病(免费项目除外)、精神病、类风湿性关节炎、强直性脊柱炎、慢性阻塞性肺气肿、肺心病及癫痫病等慢性病门诊费用报销比例提高到不低于70%。

对住院一次性花费超过5万元的参合患者,新农合实行分段补偿,5万元以内(含5万元)部分按相应级别医疗机构规定比例补偿,5万~8万元(含8万元)部分按80%的比例给予补偿,8万元以上部分按90%的比例给予补偿。

各级医疗机构住院费用实行分级分段补偿

2013年,我省新农合还将调整住院费用补偿模式,对住院医疗费用实行分级分段补偿。

引导病人合理分流、合理就医,常见病尽可能到基层,疑难病和重大疾病到上级医疗机构,使不同级别医疗机构的功能得到有效发挥。

各级医疗机构住院费用补偿比例如下:

乡级医疗机构:起付线200元,200元至1000元补偿70%,1000元以上补偿90%左右。

县级医疗机构:起付线500~700元,500~700元至2000元补偿60%,2000元以上补偿70%左右。

市级Ⅰ类医疗机构:起付线1000元,1000元至4500元补偿50%,4500元以上补偿70%。

市级Ⅱ类医疗机构:起付线1500元,1500元至4500元补偿50%,4500元以上补偿70%。

省级Ⅰ类医疗机构:起付线2000元,2000元至8000元补偿45%,8000元以上补偿65%。

省级Ⅱ类及省外医疗机构:起付线3000元,3000元至8000元补偿45%,8000元以上补偿65%。

对参合人员利用中医药服务的住院费用,在此补偿比例基础上再提高5%。我省新农合还调整母婴共享补偿政策,对筹资时尚未出生,错过缴费时限而未能参合的婴儿,出生当年可以参合母亲身份,享受新农合补偿。取消了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偿及母婴共享补偿政策限制,更加人性化。

重大疾病保障病种扩大到20个

从2013年3月1日起,我省参加新农合的农民,重大疾病保障病种扩大到了20种,病种囊括了乳腺癌、宫颈癌、胃癌等较为多发常见的重大疾病。

这项救助政策将于明年3月1日起实行,列入救助的20种重大疾病,有18种是2013年新增加的。

省卫生厅农村卫生处处长王耀平说,此前我省新农合对先心病和白血病两种重大疾病的救助,仅限于儿童,2013年实施的这20种重大疾病救助,救助对象为所有参合农民。

5个病种将按大病救助政策执行

同时,重大疾病保障政策也不受新农合起付线、报销药品目录和基本诊疗项目目录的限制。

除部分特殊病种之外,其他病种都分别涉及了省、市、县三级医院的最高限额,越到基层医院,费用越低,报销比例越高。

此次重大疾病保障的20个病种,有乳腺癌、肺癌、食管癌、胃癌、直肠癌5种纳入了按病种付费试点,在治疗中该怎么进行补偿呢?

大病救助政策规定,治疗中花钱超过最高限额,超出部分按照限额内的报销比例执行,这部分报销费用由医院自己承担,其他部分由患者自付。

三种情况不能享受大病救助政策

记者了解到,有三种情况不在重大疾病保障的范围内,只能按现行补偿方案进行补偿。

其一,患者不在大病救助医院接受治疗,或治疗方法不在规定之列,只能按现行补偿方案进行补偿。

其二,一年之内重大疾病患者同一种病只能享受一次大病救助,再次住院将按统筹地区现行补偿方案进行补偿。

其三,重大疾病患者自动出院、自行转院或因出现严重并发症等原因退出临床路径的,不能享受大病救助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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