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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主期盼已久的“汽车三包”政策终于尘埃落定。1月15日,国家质检总局发布《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并将于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从内容看,此次公布的征求意见稿是2011年年底质检总局《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征求意见稿的细化和补充。 根据《三包凭证》新标准的明确定义,汽车“三包”的概念是指汽车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和修理者在内,因汽车产品质量问题,对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的行为。其中,质量保证期包括包修期、三包有效期和易损耗零部件的质量保证期。 新标准的征求意见稿中明确规定:汽车产品自销售者开具购车发票之日起60日内或者行驶里程3000公里之内(以先到者为准),发动机、变速器的主要零件出现质量问题的,消费者可以选择免费更换发动机、变速器。在汽车产品三包有效期内,发动机、变速器累计更换2次总成后,或者发动机、变速器的同一主要零件因其质量问题,累计更换2次后,仍不能正常使用的(总成和主要零件更换次数不重复计算),消费者选择更换或退货的,销售者应当负责更换或退货。 在此前汽车“三包”的征求意见稿中,仅规定生产者需在《三包凭证》上明示易损耗零部件,在其质量保证期内出现质量问题的,消费者可以选择免费更换易损耗零部件。但是具体的易损耗零件范围却没有给出。此次的征求意见稿进一步细化,对易损零部件范围进行了明确规定,其中包括轮胎、火花塞、空气滤清器、空调滤清器、机油滤清器、燃油滤清器、离合器片、制动摩擦片、蓄电池、遥控器电池、制动液、灯泡、雨刷等16种类零部件。 不过相比于对发动机、变速器等核心零部件的规定,新标准在关于易耗零件范围中对哪些易损耗零部件可免费更换的措辞却留存余地,“易损耗零部件的种类范围及其质量保证期由生产者明示在《三包凭证》上。生产者明示易损耗零部件的种类范围不应超出相关规定的范围。”这意味着相关规定所列的轮胎、离合器片等16类易损耗零部件的“三包”服务并非强制性,如果汽车厂商不将范围内全部易损耗零部件标注在《三包凭证》上,即可规避质保期内对其免费更换的义务。 晨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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