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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兔属于河南省“三有”保护动物,个人捕猎属违法行为 □记者 刘怡辰 文/图 昨日范先生来电称,黄河路寺坡市场门口有人在卖野兔肉。 上午,在黄河路寺坡市场门口,七八个市民围着一个推自行车的人。记者挤进去看到一穿着军大衣的男子,面前停放的电动自行车后座两边铁架子里放着约十几只剥了皮、去了内脏的兔子。 “野兔肉,6元一斤,回家炖汤、干煸都好,过年买野味尝尝鲜呀。”卖兔肉的男子说。 “这野兔肉和家兔肉怎么区分呀?”市民问道。“野兔肉紫红,你看我这绝对正宗。”卖兔肉的人说,野兔是专人从登封捉的,提前把网撒好,一捉就几十只。说话间不时有市民你两只我三只争相购买。 当南阳路巡防队员上前盘查,并告知野兔属保护动物时,卖兔肉的男子才小声说,“这是家养的,销售不是太好才冒充野兔卖”。 巡防队员提醒市民,时至年关,消费不要贪图便宜,以免上当受骗。 记者采访了动物园工作人员刘先生说,野兔属于河南省“三有”(有益的,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陆生野生动物,野生动物没有林业部门的批准私自捕猎、食用及利用其毛皮交易都属于违法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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