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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欠薪最高判刑7年
明确直接责任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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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发布司法解释
恶意欠薪最高判刑7年
明确直接责任部门

最高法发布司法解释

恶意欠薪最高判刑7年

明确直接责任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22日下午发布《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今天开始正式施行。对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定罪量刑标准进行了明确,无疑对恶意欠薪行为形成进一步威慑。

我国刑法规定,被司法机关认定为恶意欠薪的单位和个人,最高可被处以7年有期徒刑。具有下面两种情形之一的,就要认定为刑法规定的“数额较大”,就可以追究有关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一个是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3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而且数额在5000元到两万元以上的。第二种情况是拒不支付10名以上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累计在3万到10万元以上的。

可是实践中,遭遇欠薪的劳动者,特别是农民工,找了清欠办找劳动监察,调解不成找信访办,不知道到底找谁。司法解释明确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直接责任。

实践中,责令支付的文件除了劳动监察大队向用人单位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还包括《劳动争议仲裁决定书》,生效《民事判决书》,以及各级信访机关向用人单位送达批转的文件。

司法解释还规定,行为人逃匿,如果有关部门已通过在行为人的住所地、生产经营场所等地张贴责令支付文书等方式责令支付,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的,应当视为“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 央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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