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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日起,若快递丢失
赔偿额度不受“资费三倍”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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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日起,若快递丢失
赔偿额度不受“资费三倍”限制

3月1日起,若快递丢失

赔偿额度不受“资费三倍”限制

将于2013年3月1日起施行的《快递市场管理办法》对快递验收、赔偿等消费者关心的问题做出新规定。

国家邮政局副局长赵晓光25日表示,针对快递能否先开包验货后签收的问题,《快递市场管理办法》规定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投递快件(邮件),应当告知收件人当面验收。

快件(邮件)外包装完好的,由收件人签字确认。投递的快件(邮件)注明为易碎品及外包装出现明显破损的,企业应当告知收件人先验收内件再签收。企业与寄件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同时,这一条明确了对于网络购物、代收货款以及与用户有特殊约定的其他快件(邮件),企业应当与寄件人在合同中明确投递验收的权利义务,并提供符合约定的验收服务,验收无异议后,由收件人签字确认。可见,先验收后签字是制度性的要求。这样的规定为消费者维护自身的合法权利提供了保障。

针对快件丢失损毁问题,新修订的《办法》明确规定,在快递服务过程中,快件(邮件)发生延误、丢失、损毁和内件不符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按照与用户的约定,依法予以赔偿。企业与用户之间未对赔偿事项进行约定的,对于购买保价的快件(邮件),应当按照保价金额赔偿。对于未购买保价的快件(邮件),按照邮政法、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赔偿。

针对快递丢失的赔偿方式,按照邮政法规定,邮政普遍服务业务范围以外的邮件和快件的损失赔偿,适用有关民事法律的规定,即赔偿额度不受“资费三倍”的限制,而是适用民法通则、合同法等民事法律关于损失赔偿的规定。快件损失赔偿纠纷中,用户可以依照上述规定和合同约定,主张、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另据了解,《快递市场管理办法》在规章立法权限内,细化了快递服务要求,规定企业应当建议寄件人对贵重物品购买保价或者保险,禁止野蛮分拣,严禁抛扔、踩踏或者以其他方式造成快件(邮件)损毁,并设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据新华社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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