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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A39版:财经新闻 | 上一版3 4下一版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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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O在审企业财报专项检查工作正在平稳推进。中国证监会前日向各保荐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下发《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2012年度财务报告专项检查工作相关问题的答复》(下称《答复》),对核查中所涉13方面具体事项予以明确。 按照《答复》,此次专项检查并非仅针对在审企业的2012年度报告,而须覆盖IPO在审企业的整个报告期(如2010年申报的,须核查2010年度至2012年度),因财务资料更新而不在报告期内的会计年度不纳入自查范围。同时,今年3月底前新申报的企业均纳入自查范围,其递交申报材料时须同时递交自查报告。 目前,在审企业需补报2012年年报资料,《答复》要求中介机构同时申报自查报告和2012年年报补充资料,同时表示,发行人作为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应按要求出具明确、具体的书面意见,并随自查报告一并提交。中介机构则应对自查事项形成明确、清晰的意见,并以积极方式提出结论。《答复》还要求中介机构在补充2012年年报和开展自查工作时,高度关注《会计监管风险提示》中提示事项,提高申报企业财务信息披露质量。 中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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