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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高院出台新规 全省法院都要建立台账 全年随时为农民工讨薪 □记者 鲁燕 昨日,从省高院传来了好消息,从3月1日起,省高院出台的《关于做好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办理工作的指导意见》(下称意见)就是规定了, 全省三级法院都要建立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台账,对已受理的案件要依法简便程序,及时开庭,尽快合议,从快办结。全年随时为农民工讨要工资;对举证能力弱的农民工兄弟加强释法,指导举证,必要时主动调查取证。对辖区内涉案人数众多、影响较大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要实行重大案件报告制度,按要求报告进展及办理情况。 农民工申请执行案 法院不得预收执行费 意见规定,全省三级法院要分别建立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台账,全面准确录入案件当事人名称、涉案人数、涉案金额、办理情况等信息。落实重大案件报告制度,开辟立案“绿色通道”,对农民工起诉追索工资或劳动报酬的,当日立案。推行假日立案、电话预约立案和上门立案等快速便民立案措施,方便农民工诉讼。对经济困难的农民工当事人,依法减、缓、免交诉讼费用,确保农民工打得起官司。对举证能力弱的农民工当事人加强释法,指导举证,必要时主动调查取证。对农民工当事人申请执行的案件,人民法院不得预收申请执行费用。立案后应当优先安排人力、物力,采取多种执行措施,加大执行力度,依法尽快执结。 涉及农民工的这些案件都可找法院 下列案件都可以适用该《指导意见》。 1.以农民工为一方当事人的拖欠工资或劳动报酬案件。 2.有财产给付内容的涉及农民工的劳动争议案件。 3.涉及农民工工资、劳动报酬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 4.涉及农民工工资、劳动报酬及工伤认定的非诉行政执行案件。 5.“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和涉及农民工工资的“拒不履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 6.其他涉及农民工工资、劳动报酬、社会保障的民事、行政、执行等案件。 《意见》所指的工资和劳动报酬是指农民工依照法律或者约定,应当获得的各种劳动收入,包括工资、劳务报酬、奖金、津贴、补贴、加班补助和应当支付给劳动者个人的社会保险福利费用、劳动保护费用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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