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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年前,一场车祸夺去了儿子的生命 除了医疗费,对方补助了150元钱生活费 付耀汉老人,已85岁高龄,身患多种疾病。 1966年6月,老人的小儿子付广明刚满6岁,在建设路郑州24中门口被当时的中原电管局的货车撞倒压伤,抢救无效死亡。 老人说,当时交通大队的一句“交通事故死亡不赔偿”,让他分文未索赔。对方只是给了他150元钱的生活补助。 多年之后,付大爷发现凡是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害的,都要不同程度地予以赔偿。于是,付大爷走上了长达8年的漫漫索赔路。见习记者 王译博 47年前 6岁儿子惨死车轮下 1966年6月,付耀汉的小儿子付广明刚满6周岁。 付广明不仅聪明,还非常勤快,知道心疼家人,看爸爸妈妈上班辛苦,自己就常做家务,哥哥姐姐干活,他也上前抢着干。 说到这里,付大爷已经说不下去了,深陷的眼眶又有泪滴流出。 同年6月的一天,付广明自己在建设路24中门口玩耍时,由南往北横跑着过马路。 正巧,当时中原电管局职工刘自义让学员司机时延庆开着单位的大货车经过,由于刹车不灵,再加上没有开车经验,时延庆一紧张,货车将小广明撞翻在地。 小广明的前臂受伤了,可车祸还没结束。 时延庆见撞伤了小孩,更加紧张,又踩了倒车。 广明又被卷进了车轮下,这次,他的腿受了重伤。 事故发生后,付大爷将儿子送进了郑州市儿童医院,可由于腿伤严重感染,郑州市儿童医院当时的医疗条件有限,又将小广明紧急送往北京儿童医院救治。 一个月后,小广明因救治无效死亡。 伤心欲绝的付大爷带着爱人从北京回到郑州,小广明就安葬在了北京。 付大爷说,从那之后他伤心欲绝,有了很重的精神负担。 肇事方承担医疗费,并赔150元生活补助 小广明去世后,当时的郑州市公安局交通大队出面调解此事。 根据当时郑州市交通实施细则第82、83条规定,此次交通大队的调解结果为: 刘自义应负事故主要责任;付广明(家长)应负次要责任。 时延庆也应负一定责任。 对刘自义驾驶执照作扣留6个月处分,时延庆作学习执照无限期吊扣的处分,并建议中原电管局对刘自义、时延庆可作适当的行政上的处分。 经济上的问题经协商决定,付广明的全部医药、治疗、住院、往返车旅费(包括家属及有关人员)和埋葬用之衣、棺、人工费用由中原电管局全部负担。 并由中原电管局补助死者家属生活费150元整(其他问题不究)。 付耀汉说,1966年是个非常特殊的时期,大家对国家和组织又敬畏,又信任,听交通大队的同志说交通事故死亡不赔偿,他就信以为真,在签调解协议时,分文未索赔。 40多年后,他自学法律知识开启了索赔之路 后来,付大爷发现,凡是交通事故受害方都会有不用程度的赔偿,他才觉得自己的权利受到了侵害。 自此之后,付大爷就开始去找肇事单位,可中原电管局却找不到了。 后来,他在省电力公司院内找到了原中原电管局负责人张某,也就是当时肇事方单位负责人。 张某说中原电管局已合并到省电管局,后改名为省电力公司。 赔偿义务人找到后,付大爷就到市交警支队事故科要求赔偿。 可得到的结果是,对方根本不接受调解,交警支队事故科也没办法。 付大爷说,他这么多年来,一直背负着精神压力,觉得自己儿子死得太冤,不管能要回来多少赔偿金,他都要为儿子讨回公道。 为了寻找法律依据,付大爷跑了市档案馆、省档案馆、市图书馆、省图书馆、省交通厅档案馆,但都没有找到当时关于交通肇事造成死亡的赔偿资料。 找不到当时的资料,付大爷就开始自学法律知识,他说要有依据才能让别人帮他。 找到了电力公司这个被告,付大爷就走上了漫漫的索赔路。 付大爷说,他要求的就是按照现在的交通法规给他经济补偿和5万元精神补偿,这样,他死也瞑目了。 律师说:时间太长,诉讼期已过 金色阳光律师事务所高健律师说,付大爷的事情很让人同情。但是,根据我国民法通则,人身侵害赔偿的诉讼时效为1年,一般债务纠纷诉讼时效为2年,最长的期限是20年,如果在20年之内不主张自己的权利,国家法律就不再保护他的人身权利了。 1966年的事情到现在已经47年了,他已经丧失了自己的权利。如果起诉,法院可能不会再受理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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