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行为,4月2日下午,上交所在其官方网站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该《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本次修订主要体现在三大方面。
第一,在使用用途上,修订后的《办法》允许对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投资符合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等相关要求的产品,并就此规定了相应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要求。在程序上,简化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程序。不论金额大小,均只需经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由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意见即可,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此外,修订后的《办法》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期限从6个月延长至12个月。
第二,修订后的《办法》对超募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作了进一步规范,主要增加的内容包括:一是上市公司超募资金可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归还银行贷款,但每12个月累计使用金额不得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30%,且应当承诺在补充流动资金后的12个月内不进行高风险投资以及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二是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归还银行贷款的,应当经上市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表决方式,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第三,根据新修订的《办法》,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期限从两周延长至一个月;明确了上市公司可以在募集资金到账后6个月内,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 据《证券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