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胃癌被误诊
医院是否有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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胃癌被误诊
医院是否有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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胃癌被误诊

医院是否有责任?

1月初,李先生因上腹部长时间疼痛入住某三级甲等医院消化内科,住院病志中载明:初步诊断是胃溃疡病变;1月17日确诊为胃溃疡性病变。胃镜检查虽已发现患者胃部有明显的可疑恶性溃疡症状,但检查回报是胃溃疡性病变;5天后,病理报告为慢性胃溃疡病。住院半月余因春节李先生出院。2月28日,李先生病情加重,几乎不能进食。再次入住该医院治疗,复查胃镜及病理回报:中晚期胃腺癌。经手术治疗一个月后死亡。

当地医学会医疗事故鉴定,结论为:再次诊断结果与第一次胃镜检查不同,与所取活检组织部位及深浅有关(第一次胃镜检查钳取活检3块),医疗行为在病人死亡的损害后果中无责任,不构成医疗事故。为此,医院不同意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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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某检察院工作的杨学文看来,该医院行为虽不构成医疗事故,但第一次检查存在违反医学常规导致误诊行为,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一是该医院在相隔40余天时间里,先后2次对李先生进行胃镜检查,导致胃癌病被误诊40余天。第一次检查时,胃镜医生已发现患者胃部有明显的可疑恶性溃疡症状。此种情况下,按照医疗常规,“应对可疑病灶四周多处活检及钳取4至6块组织”,而该医生只钳取3块,与内科学、外科学上的常规“4至6块”的要求差距明显,违反常规显而易见。

第二,作为一所现代设备齐全的三级甲等医院,对最为常见肿瘤的胃镜病理检查,仅仅诊断为“慢性胃溃疡病变”,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那么,依据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也就是说,当时的医疗水平应当“准确诊断”而却误诊,造成患者损害的,无论医疗单位内部及医生有何种客观原因,都难免产生法律责任,须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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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3620 2013-04-10 00:00:00 三 胃癌被误诊<BR/>医院是否有责任?KeywordPh维权提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