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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近40吨病死猪肉 流向多地居民餐桌 都是捡来的或以几毛钱一斤买来的病死猪 主犯为镇政府雇员 相关事件:掺假羊肉流入小肥羊等上海火锅店 法律解读:明星代言问题食品,该担责就担责 在福建漳州南靖县,两名被当地镇政府雇请来负责无公害处理病死猪肉的工作人员,将捡来或以几毛钱一斤买来的病死猪,私自屠宰后,运往湖南、广东等地,最终流向了餐桌。 短短3个月,两人竟卖出近40吨病死猪肉,案值达300余万元。 近日,公安部官方微博披露了十大肉制品犯罪典型案件,此案在列。目前,此案3名主犯已被逮捕,仍有多人在逃。 1 警方查获32吨死猪肉 今年3月15日下午,和往常一样,一辆货车出现在漳州台商投资区角美镇协鑫冷冻食品有限公司门口,车上有3个人,他们还有说有笑。 当时,漳州警方已经布控,这门“生意”终于要收场了。 此前,台投区警方接到举报称,有人将病死猪寄存在协鑫冷冻食品有限公司的冻库里,警方经过前期部署后,决定在当天抓人。抓人行动并不惊险,三人束手就擒。打开车门,民警都吓到了:货车内全是横七竖八的死猪,多达7吨。 警方随后来到协鑫冷冻食品有限公司的三楼,打开了他们寄存疑似病死猪的冻库。 经过公安、卫生、农业等相关部门人员进库核查,确认库内还有疑似病死猪肉25吨多,加上被查的这一车,一共有32吨尚未出售。 漳州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对库内猪肉和排骨进行抽检,确认该批猪产品基本都是两种病:猪繁殖和呼吸综合征病毒阳性(俗称蓝耳病),伪狂犬病病毒阳性。这两种病均为急性高致死性疫病,传染性强。 2 处理死猪时发现“商机” 被抓获的3人分别是漳州南靖人林某红(女、44岁)、吴某荣(33岁)和龙海人洪某才(司机)。 林某红和吴某荣均为农民,林某红连字都不认识,他们如何能收购到如此大量的死猪? 原来,这两人原本受聘于当地镇政府,负责在各自村里捡病死猪或到养猪户收病死猪,进行无公害处理。林某红最早看到了“商机”:这么多猪,如果偷偷拿到市场去卖,岂不是能赚很多钱? 从去年八九月开始,林某红便把捡收来的病死猪制售成病死猪肉,收入暴涨。这让邻村的吴某荣“眼红”了。他发现,如果租仓库,大量出售才是“大买卖”。 今年1月,他们合作贩卖病死猪并在南靖县靖城镇天口村建了一个6吨的冷冻库,除捡来一些扔在路边的病死猪,还分别以0.1元到0.8元不等的价格大量收购病死猪。他们还在池塘边设屠宰场,雇请工人屠宰。 3 病死猪肉大多流向餐桌 这些病死猪肉,最终被运往广东、江西、湖南等地,大多数供应给肉制品加工厂,流向了餐桌。 据林某红和吴某荣交代,短短3个月时间,他们已经累计销售近40吨的病死猪肉。警方称,这起制售病死猪肉案案值达300多万元。 3月16日,林某红和吴某荣因涉嫌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被刑事拘留。协鑫冷冻食品有限公司的冻库主管谢某裕,因同一罪名被拘留。目前,这三人已被批捕。 此案案情重大且复杂,被定为公安部督办案件。侦办过程中,警方还发现,林某红牵涉到另一个窝点:她和南靖人吴某江和陈某龙合伙,收购南靖靖城草坂村一带的病死猪,屠宰后寄存在龙海颜厝的一处冻库。 这些病死猪肉如何运输,具体销售到何处,运输司机洪某才如何处理等等,目前仍在进一步侦办中。 食品安全·相关 假羊肉流进多家知名火锅店 “假羊肉”事件又有新进展。近日有市民举报并经工商部门查实,上海周浦万达广场的某豆捞火锅店涉嫌销售原料不明的“掺假羊肉”,这批“掺假羊肉”来自漕宝路上的鑫品南北干货批发市场。而相关商户的出货单显示,这些可疑产品流入了傣妹、小肥羊、谭火锅、品尚豆捞、澳门豆捞等知名火锅店。 在业内人士看来,“掺假羊肉”早已是公开的秘密。鑫品批发市场某商户透露,最近风声紧,很多批发商都不敢卖“混合肉卷”了,这种“混合肉卷”成本价只是纯羊肉卷售价的一半甚至不到两成,最差的一斤只要7元左右,多用鸭肉混合羊尾油制成,“贵一些的有羊肉,便宜的根本没有,用其他肉,靠羊油膻味来以假乱真”。 综合《海峡都市报》《新民晚报》 明星代言问题食品要依法担责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日前发布了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司法解释,并就打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热点问题进行了说明。 明星代言问题食品是否担责? 虽然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规定了虚假广告罪的犯罪主体是“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一般理解为不包括代言明星。但司法实践中要具体案件具体分析,代言明星如果兼具广告主、广告经营者或者广告发布者的身份而制作、发布虚假广告的,仍然有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此外还要注意,“不追究刑事责任”不等于“不担责”,明星代言虚假广告宣传的,也可能承担民事责任或者受到行政处罚。 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共犯如何严惩? 司法解释首次明确,明知他人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有毒、有害食品,提供资金、许可证件、经营场所、运输、贮存、网络销售渠道、生产技术等各种帮助或者便利条件的,应当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或者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共犯论处。 同时,司法解释也首次明确规定,即便广告经营者、发布者不知道广告中的食品系不符合安全标准或者有毒、有害的食品,依法不构成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共犯,但明知广告内容虚假而作虚假宣传的,也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以虚假广告罪定罪处罚。 对食品监管失职渎职如何惩处? 刑法第四百零八条规定,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据《东方早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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