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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监管软弱也应重典治乱
人民日报海外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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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监管软弱也应重典治乱

□欧木华(医生)

记者近日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了解到,《食品安全法》的修订,已列入国务院法制办2013年立法计划。相关负责人介绍,如何“重典治乱”将是《食品安全法》修订过程中,政府和社会各界共同关注、讨论也会最激烈的焦点。(6月17日《新京报》)

世界卫生组织驻中国官员埃姆巴瑞克在2011年接受《第一财经日报》采访时指出,中国食品安全丑闻过多,原因主要是监管过弱、对食品卫生和食品安全缺乏认识和责任,以及对这些行为有可能产生的对公共健康影响的理解不足。

解决监管过弱,不应依赖监管部门自说自话般的“重视”,而应该树立规范,强化监管者的责任——监管过弱,必须受到惩处。我国的《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九条明确了监管者的责任,但处罚主要是“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行政处罚难以解决监管过弱的问题,只有监管失责也入刑,并能落实到位,监管才会从要我监管变成我要监管。

不法商贩之所以胆大妄为,和监管软弱不无关系。仅仅只是加强对不法商贩的刑罚惩处力度,作用其实并不大,三聚氰胺事件后,惩处不可谓不严,2名主犯被判死刑,为何这样的惩处力度并没有震慑后来的不法商贩?原因在于监管过弱,发现不法商贩成了小概率事件,因此不法者面对死刑,并不会感到恐惧。如果重典只针对不法商贩,不针对监管,所谓的重典就是跛腿的,难以发挥真正作用。

刑法修正案后,食品监管失职渎职也入刑了,监管渎职最高可判10年,这是法制的胜利,但还不能说是法治的胜利。从近期的毒生姜、镉大米等事件来看,监管者并未受到刑罚,甚至连《食品安全法》规定的“处分、引咎辞职”也没有在这些案例中落实。由此可见,重典针对监管,不是简单地出台制度,规定监管不力也应受罚,而是要让百姓及时看得见对监管不力的惩处。如果有法律法规,但在实践中,对监管不力者的处罚实际被束之高阁,那么,其实就等于重典没有针对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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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2269 2013-06-18 00:00:00 二 对监管软弱也应重典治乱KeywordP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