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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乐县原畜牧局长受贿5.6万元 一审获刑3年,缓刑5年 □郑州晚报记者 鲁燕 “我的行为只属于违纪,不构成犯罪。”面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受贿5.6万元,南乐县畜牧局原局长吕海生这样为自己辩解。 昨天,省高院裁判文书网公布了该案一审结果,南乐县法院以受贿罪判处吕海生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 2008年1月7日,吕海生任县畜牧局局长、党组书记。 检方指控,2009年春节前至2012年1月,当地5家养殖企业申请现代农业奖励补助资金,为尽快获得项目资金,先后送给吕海生5.4万元。 2012年1月,南乐县畜牧局饲料股股长冯某送给吕2000元。 2012年8月15日,南乐县纪委对其作出开除党籍、撤销职务的决定。 2012年12月10日,吕海生到南乐县检察院主动投案。 2011年1月,南乐县一家养殖场总经理李某来到吕海生的办公室,想找吕海生帮他能快点从现代农业发展畜牧类项目中获得财政资金补贴。 和吕海生说明来意后,他将内装2条苏烟的塑料袋和一个装有1万元现金的信封放在吕海生的办公桌上。不久后,吕海生给他拨付了10万元项目资金。 2012年1月,李某又带着1万元还有香烟来到了吕海生办公室。很快,他又收到了10万元项目款。 据证人供述,吕海生受贿行为多发生在早上8点前。 法院认为,吕海生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鉴于吕自首,犯罪后积极主动退赃,可从轻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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