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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批破产案件长期无法审结 不少符合破产条件的企业难以进入破产程序 全省法院要集中清理 5年以上的未结破产案件 3年来,省内多家知名破产企业案件得到审理 一些法院通过妥善适用破产重整、和解程序,积极挽救符合国家产业结构政策且具有挽救价值和希望的濒危企业,如洛阳两级法院审理的白马集团、阳光热电有限公司等企业破产重整案件,郑州中院审理的河南航空有限公司重整案,开封中院审理的开封中油销售有限公司和开封市第二房地产开发公司破产重整案件,郑州高新区法院审理的郑州中原显示技术有限公司和解案等。 破产案件审判工作还存在不少困难 谢德安说,当前我省破产案件审判工作中还存在不少的困难和问题,主要是:1.破产案件存在立案难的问题,不少符合破产条件的企业难以进入破产程序。2010年以来,全省法院新收破产案件仅333件,而据河南省工商局统计,近年企业吊销数量为,2009年8020户,2010年6744户,2011年达12388户。 许多应依法进入破产程序的企业未经法院破产审理即退出市场,不仅损害了债权人利益,也不利于社会主义市场诚信建设。 2.案件审理周期过长,一大批破产案件尚未审结。据这次会议前统计,全省新收案件明显下降,但未结案件仍有750件,数量很大,且长达5年以上未结案件全省还有384 件,占未结案件的51%。 3.破产审判实务中出现的大量新情况、新问题亟待进一步梳理、研究和解决。如破产财产的确认、破产管理人作用的发挥、破产衍生诉讼的审理、职工安置、关联企业合并破产、税收的协调处理等。 假借破产逃避债务的破产申请要及时驳回并制止 谢德安要求各级法院要严格依法把握企业破产案件受理标准,对符合破产原因、达到破产条件的企业要及时适用破产程序。 对不符合破产条件,假借破产逃避债务的破产申请或者为达到不正当目的恶意对他人提出的破产申请,要及时予以驳回并制止该违法行为,以充分维护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要重视并发挥破产重整程序或和解程序的作用,妥善化解企业因一时经营困难而引发的矛盾纠纷。 当前,不可避免要出现一些经营不善的企业因资金链断裂等原因而停产、濒临倒闭,部分企业主为逃避债务而下落不明,债权人提起的企业破产案件将明显增多, “我们法院在受理债权人提起的破产案件后,对当事人有和解可能或和解意愿的,要积极引导当事人和解,通过互谅互让切实减轻各方的负担;对双方没有和解可能但有挽救希望的债务人企业,要引导当事人适用重整程序,尽快实现企业再生”。 全省法院和各中院要有效防止破产案件中的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对于利害关系人就破产案件审理程序中反映出的问题要认真审查,对确有错误的要及时予以纠正。 对重大疑难案件,要发挥破产管理人的作用 谢德安说,充分发挥破产管理人的作用和完善管理人指定机制。对法律关系简单、所涉矛盾不多、社会影响不大的一般企业破产案件,可采用随机方式指定管理人;对于重大疑难案件,不宜以随机方式产生管理人。对于涉及较多国有资产的破产案件、上市公司破产案件,职工人数多、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破产案件,法院可适当采取指定清算组为管理人或者以竞争方式指定管理人的办法。 河南是在2007年根据最高法院的要求建立了第一批破产管理人名册。目前该名册一直未更新。省法院可考虑授权各地中院审定增补一批新的管理人,同时对原有的管理人的工作业绩进行考核,适时更换、调整,由中级法院对本区域内的管理人进行管理、培训、考核。 下半年要清理5年以上的未结案件 谢德安说,破产案件长期无法审结的后果是十分严重的,一是破产企业职工长期得不到妥善安置,造成生活困难,有些连基本生活都无法保障,情绪极不稳定,稍有风吹草动就会引发大规模群体性事件,成为社会稳定的一大隐患;破产企业财产逐渐折损消耗,变现能力越来越差;缺口资金越积越多,财政负担日益沉重。谢德安要求,各级法院要尽快把5年以上未结案件清理完。 线索提供 孙志平 王帅 进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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