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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军荣(教师) 根据目前正在审议的环保法修正案草案规定,环境公益诉讼主体将只限定为中华环保联合会一家。记者查阅资料发现,中华环保联合会采取企业、个人两种会员方式。企业会员每届分别缴纳1万~30万不等的费用。而在这些企业会员中,很多都是曾被曝光的“污染大户”。(7月1日《每日经济新闻》) 环境公益诉讼主体将只限定为“中华环保联合会”一家,这注定了“中华环保联合会”的公益性本质特征,“中华环保联合会”该是和污染企业成“天敌”状态的。可事实上,企业会员中,有些就是被曝光的“污染大户”。 “中华环保联合会”这边收着污染企业的会员费,那边又能对污染企业“开刀”,这恐怕谁都不会相信。唯有和“污染企业”没有任何关联,才会做到公平、公正。不管从哪个方面来说,“中华环保联合会”都不应该吸纳“污染大户”为会员,如果因为“污染大户”交纳了“会费”,就受到“中华环保联合会”的“特殊保护”,试想,谁会不交呢?这“会员费”也就变成了“保护费”,交几十万的“会员费”,比起官司打输要付出巨额的“赔偿金”,完全是一本万利的好事。 据了解,“中华环保联合会”在过去几年做了一些公益诉讼,但诉讼对象主要是一些地方的小企业,没有涉及一家会员企业。这就让人怀疑“中华环保联合会”的公益性和独立性。其实,拿人家手软,吃人家嘴短,道理已经是相当浅显明白了。既然已经成为会员,就是“一家人”了,自然会处处“照顾”,怎么会拿给自己“送”钱的“污染企业”下手?当“中华环保联合会”吸纳“污染大户”,无疑是将自己变成了“中华污染联合会”,即便是出现“权力寻租”也毫不奇怪。 作为唯一指定的环境公益诉讼主体,也就拥有了垄断的特质。完全可以选择性进行诉讼。如此,还能指望“中华环保联合会”保护环境吗?诚然,“中华环保联合会”也表示,对外“不会权力寻租,接受贿赂”,将接受法律、社会、其他民间环保组织和媒体的监督。话是说得很漂亮,但如果没有制度化的保障,也只能是“自说自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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