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19版: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上一版3  4下一版
我市下发《郑州市行政审批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更好推进改革,更多做出贡献
行政审批制度第十次“大开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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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下发《郑州市行政审批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我市下发《郑州市行政审批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本报讯 昨日,我市下发了《郑州市行政审批责任追究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中规定,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过程中,不及时传达贯彻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有关文件规定,等待观望,存在畏难情绪,不督促、不落实,影响整体工作进行;对已经取消、调整或者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继续审批或者以任何形式变相审批;将已经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指定给下属单位或者其他机构、组织实施审批;将行政备案事项、公共服务事项以各种方式变相审批等,都应当给予责任追究。

在行政审批运行过程中,未在办公场所公示审批所需提供的材料、审批流程图、收费标准、咨询投诉电话、审批人员信息;在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时,未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所需补正全部材料;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审批申请不予受理;未落实首问负责、限时办结等制度规定;对适合网上审批的事项不通过网上办理;在审批过程中故意刁难、吃拿卡要、收受贿赂,违反职业道德或岗位要求等应当给予责任追究。

《办法》中还规定,对单位的责任追究,视情节、后果和危害程度,给予书面告诫、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和责令公开道歉的处理。对个人的责任追究分为诫勉谈话、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和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于一年内再次出现应予追究责任情形;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工作;打击报复投诉人、检举人或者证人等行为应当从重追究责任。郑州晚报记者 孙娟 袁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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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1030 2013-07-13 00:00:00 六 我市下发《郑州市行政审批责任追究暂行办法》KeywordP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