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俩年轻女子扒窃44元获刑半年
是治理超载,还是公路“三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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俩年轻女子扒窃44元获刑半年

两名年轻女子因盗窃被羁押在看守所。办案人员发现,这俩女子生活并不拮据,居然在3年内3次实施小额盗窃,看来她俩是染有“盗窃癖”。近日,荥阳市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宋娟娟、张爽有期徒刑各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各一千元。

被告人宋娟娟、张爽家境虽称不上富裕,倒也衣食无忧,但她俩却对偷盗“情有独钟”。 2011年1月17日,二被告人曾因合伙盗窃被新密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罚款900元;2012年12月28日再因盗窃被中牟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2013年1月25日15时许,被告人宋娟娟、张爽预谋后到荥阳市广武镇丁楼村集市上“闲逛”,看到一女子正蹲在一处卖水果摊位前买水果,其装在上衣右边外口袋里的皮夹露出了一半,就一人打掩护一人伸手抽出了皮夹。这时买水果女子发觉并叫了起来,二人扔下皮夹逃跑,终因体力不支被赶集群众抓获。后经民警清点,皮夹内有44元及女子的身份证等物。

案件审理中,法官询问二被告人为何盗窃他人财物。二被告人称,她俩并非因生活拮据,但看到别人的皮夹后就控制不住盗窃的念头,忍不住伸手就去偷。最终,法院认定其在公共场所扒窃他人财物,构成盗窃罪,鉴于二被告人认罪态度好,判处其有期徒刑各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各一千元。

审理此案的法官指出,《刑法修正案(八)》第三十九条规定,凡实施多次盗窃、入户盗窃,以及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行为,无论涉案数额是否达到“较大”标准,均以盗窃罪论处,即通常人们所说的“扒窃入刑”。被告人宋娟娟、张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扒窃他人财物,虽然涉案金额较小,未达省高院以前规定的“数额较大”(一千元)标准,但仍应定罪。

通讯员 赵锡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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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6185 2013-08-01 00:00:00 四 俩年轻女子扒窃44元获刑半年KeywordP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