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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伤残津贴调整 每人每月最少增加140元 本报讯 昨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出2013年调整伤残津贴等工伤保险待遇的通知,按照等级对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及供养亲属抚恤金进行调整,新标准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增发部分8月底前发放到位。 调整对象为本省行政区域内2012年12月31日前开始享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伤人员或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 此次调整坚持继续向待遇水平较低人员倾斜的原则,根据伤残等级、护理依赖程度、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不同情况,确定每人每月增加金额,其中伤残津贴一到六级,分别为200元、190元、180元、170元、160元、140元。 生活护理费调整,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增加120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100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75元。 供养亲属抚恤金,配偶为100元(孤寡老人为120元),其他亲属为80元(孤寡老人或孤儿为100元)。 1996年10月1日前(不含1996年10月1日)发生的工伤,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另行增加10元。 郑州晚报记者 辛晓青 实习生 赵玉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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