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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召开,会议对《郑州市社会急救医疗条例(草案)》进行二审(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在二审稿中,对疾病应急救助基金和乞讨人员救助等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郑州晚报记者 李萌 我市将设疾病应急救助基金 《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七条规定,鼓励医护人员从事社会急救医疗工作。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社会急救医疗事业进行捐助和捐赠。 第二十八条还规定,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立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的主要来源:政府专项财政拨款;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捐助、捐赠等。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用于支付发生急危重伤病、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或者身份明确但无力支付相应费用人员的急救费用。 流浪乞讨人员生病,“120”要救治 《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二十二条规定,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身份不明人员、身份明确但无力支付相应费用人员发生急、危、重伤病需要救治的,接诊的急救医疗中心(站)应当给予救治。接诊的急救医疗中心(站)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民政部门及时甄别其身份。民政部门应当协助有关单位,共同做好急救伤病员有无负担能力的鉴别工作。符合救助条件的,其急救费用由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支付。 擅自动用“120”急救车最高罚3万 《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还对120急救车辆使用进行了规范,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120”急救车辆执行非“120”急救任务。若违反规定,最高将罚3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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