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诽谤信息被转发500次可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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诽谤信息被转发500次可判刑
7种网络诽谤情形将被公诉 有偿删帖可被追究刑责
不明知而转发不构成诽谤罪 网络举报部分失实无刑责

7种网络诽谤情形将被公诉有偿删帖可被追究刑责

不明知而转发不构成诽谤罪网络举报部分失实无刑责

昨日,两高发布《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了网络诽谤、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经营的适用条件。该司法解释今日起实施。

根据司法解释,网络空间被定性为公共空间,严重扰乱网络秩序将涉嫌寻衅滋事罪。而网上诽谤的信息被浏览5000次或转发500次以上,将涉嫌诽谤罪。诽谤多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等7种情况,公安机关可以直接介入。

捏造事实有“三标准”

司法解释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捏造事实诽谤他人”:

一是捏造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

二是将信息网络上涉及他人的原始信息内容篡改为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

三是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情节恶劣的,以“捏造事实诽谤他人”论。

七种情形可提起公诉

《解释》明确了适用公诉程序的条件即“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七种情形: 引发群体性事件的;

引发公共秩序混乱的;

引发民族宗教冲突的;

诽谤多人造成恶劣影响的;

损害国家形象,严重危害国家利益的;

造成恶劣国际影响的;

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

情节严重有“四标准”

与此同时,司法解释还明确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行为的入罪标准,即“情节严重”的认定问题。昨日公布的司法解释明确,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标准1

一是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5000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500次以上的。

标准2

二是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标准3

三是两年内曾因诽谤受过行政处罚,又诽谤他人的。

标准4

四是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不明知而转发不构成诽谤罪

如果行为人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实施了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行为,主观上故意,客观上造成实际损害,情节恶劣的,以诽谤罪定罪处罚。如果行为人不明知是他人捏造的虚假事实而在网络上发布转发的,即使对被害人名誉造成一定的损害,也不构成诽谤罪。

当前,广大网民利用信息网络进行“网络反腐”、“微博反腐”,对于反腐倡廉工作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即使检举、揭发的部分内容失实,只要不是故意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或者不属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而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就不应以诽谤罪追究刑事责任。

有偿删帖可被追究刑事责任

司法解释明确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非法经营犯罪的认定及处罚问题。《解释》第七条明确规定了违反国家规定,以营利为目的,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删除信息服务,或者明知是虚假信息,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发布信息等服务,扰乱市场秩序,构成犯罪的,即“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被害人主动掏钱请求删帖不涉罪

如果行为人不主动与被害人联系删帖事宜,未实施威胁、要挟,而是在被害人主动上门请求删帖的情况下,以“广告费”、“赞助费”、“服务费”等其他名义收取被害人费用的,不认定为敲诈勒索罪。

网上骂人恐吓可认定寻衅滋事罪

《解释》规定,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行为,以及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发真实信息勒索他人也可认定犯罪

解释规定,行为人威胁将要在信息网络上发布涉及被害人、被害单位的负面信息即使是真实的,但只要行为人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以发布、删除该负面信息为由勒索公私财物的,仍然构成敲诈勒索罪。

■权威说“法”

有了标准,才好治谣言

不合标准,诽谤也无罪

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在此间指出,《解释》第二条采取列举的方式,对诽谤罪构成要件中的“情节严重”标准,从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转发的次数,诽谤行为的后果,行为人的主观恶性等方面加以具体化,在司法实践中可操作性更强。

“总体上看,《解释》对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行为构成诽谤罪的标准,规定了较为严格的门槛。”孙军工说。

“行为人如果实施了诽谤行为,但不符合《解释》规定的‘情节严重’情形的,也不能认定为诽谤罪。”孙军工进一步指出,这充分体现了在依法、准确打击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犯罪的同时,最大限度地保护广大网民的表达权,极大限度地体现教育、引导为主的精神。

综合新华社、南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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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1638 2013-09-10 00:00:00 二 诽谤信息被转发500次可判刑KeywordPh7种网络诽谤情形将被公诉 有偿删帖可被追究刑责
不明知而转发不构成诽谤罪 网络举报部分失实无刑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