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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停到位,老人绊倒摔骨折 电梯出问题谁该担责? 听听法院怎么说 去年10月27日11点半,王老太买菜回家乘电梯上楼,一抬脚就栽了一个大跟头——直接从电梯外摔进电梯内。经诊断,王老太右手第3、4、5掌骨骨折。原来,事发时电梯没有落到位,比地面高出了约15厘米。 为此,王老太将维保公司和电梯主人(郑州一家研究院有限公司)一同告到法院,要求共同赔付各项损失5.4万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王老太与维保公司不存在直接的合同关系,维保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事故电梯由研究院公司所有并管理,其有义务保证大楼电梯设施的安全和正常使用。昨天,中原区法院一审判决,研究院有限公司赔偿王老太4.6万余元。 今年6月起草的《河南省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有望改善这一情况。该办法明确了,今后不管电梯事故是谁造成的,电梯的“使用权者”都必须作为第一责任人率先对受害者进行赔偿。之后,“使用权者”有权对造成电梯事故的制造单位、安装单位、维保单位、检验单位和使用者追索相关损失。 郑州晚报记者 鲁燕 线索提供 陈若禺 穆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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