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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调节高收入人群 非劳动所得收入分配 本报讯 如何加强高收入者股息、红利等非劳动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防止税款流失?昨日,市政府下发通知,对个人投资者股息、红利所得加强个人所得税管理,以调节我市高收入人群非劳动所得的收入分配。该规定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通知指出,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股份制企业已成为拉动我市国民经济发展的主力军,其自然人股东作为直接受益人,应当以分红形式享受企业经营成果缴纳个人所得税。为规范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确保个人投资者依法足额缴纳个人所得税,在充分借鉴外省、市管理经验的基础上,对我市采用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其个人投资者的利润分配所得个人所得税实行核定征收管理方式,由企业代扣代缴,按月申报缴纳。 市国税局2013年9月15日前向地税部门提供实行核定征收的企业名单。自2014年1月1日起每年的1月10日、4月10日、7月10日、10月10日向地税部门提供新增的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名单。市地税局负责做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税款的核定、征收工作,确保税款及时、足额入库,每半年内向国税、工商部门反馈半年来涉税信息利用情况。自2014年1月1日起每年的1月10日、4月10日、7月10日、10月10日,市工商部门要向地税部门提供所管辖企业股权变更登记信息。 郑州晚报记者 孙娟 实习生 陈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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