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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杀免责书”击中校园心理教育软肋
操控“第一口奶”仅是商业贿赂缩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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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杀免责书”击中校园心理教育软肋

■街谈

15日,东莞理工学院城市学院5000多名新生完成报到,他们踏入校园的第一件事,就是与校方签订《学生管理与学生自律协议书》。协议书明确:“学生本人对自杀、自伤引起的后果承担责任”。(9月16日《南方日报》)

没有一位怀揣良心的教育者,愿意放任学生自杀。毕竟,共聚一个校园,是一种缘分。每位老师都希望前来求学的学生平安、开心,健康、快乐地离开校园。但成长毕竟是个复杂的过程,谁都无法保证,每位学生能守住自己的心理防线,在长达数年的时间里,总能用坚强回应挑战。正如硬币有两面,校园里的学生,也总存在心理脆弱者。

这样说,决不是危言耸听。重庆交通大学去年一项调查显示,17.39%的学生表示曾经有过自杀行为,而且,大学生自杀绝对值的增长速度,亦令人惊讶。2002年是27起,19人死亡;2004年为68起,48人死亡;2005年,媒体报道内地大学生自杀事件达到116起……

以此而论,东莞该校在入学第一课,便与学生签订“自杀免责书”,从侧面印证了该校心理健康教育的不自信。乃至该校需要依靠这种极端方式的“免责书”,来预防学生自杀所带来的冲击。但从现实来说,高校学生尽管已经成年,学校对他们的人身安全,仍负有道义和法理上的双重责任。在过往的大学生自杀事件当中,学生家长一方无不牢牢把握道德的制高点,迫使校方陷入左右为难的困境。

尽管《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二条第四款规定:对于学生自杀、自伤的,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无法律责任。而从这个意义上说,该校炮制这张“自杀免责书”的目的,仍属力避校方在学生自杀、自伤等问题上应负的责任。这样的努力虽让人同情,但终究既违背了法理,也不符合教育精神。眼下,学生才入学,校方就匆忙签订所谓的“自杀免责书”,从程序上来看,怎能说“履行了相应职责”?更何况,师者,本该以教书育人为宗旨,引导并熏陶青少年学生的言行。似这般把自杀问题丢给一张协议,并试图全然推卸所有责任,校方的行为无疑过于急功近利。

有专家曾言,“防止自杀最好的办法不是注意自杀本身,而是应当更广泛地注意是什么因素导致了自杀的发生”。所以,校方与其把希望寄托在一张不可能发挥免责作用的协议书上,不如安下心来,找找预防学生自杀的办法。因为唯有建立在尊重生命上的教育,才会换来学生与家长的支持和理解。从这种意义上来说,东莞该校的这张“自杀免责书”,击中的是校园心理安全教育的软肋,它从反面警示高校重视心理危机干预、筑牢校园安全心理防线的迫切与必要。□杨兴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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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3783 2013-09-17 00:00:00 二 “自杀免责书”击中校园心理教育软肋KeywordP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