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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狗伤人入刑”能否解除“狗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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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狗伤人入刑”能否解除“狗患”

■个论

近段时间以来,各地频发恶狗咬人事件,为此,有专家表示:烈性犬伤人现象暴露法律短板,建议应当入刑。(9月17日中国广播网)

事实上,恶狗伤人频发,并非近段时间有之,实乃中国社会痼疾之一——养犬在我国各地都十分普遍,全国的养犬数量虽无确切可信的统计,但专家保守估计在1亿条到2亿条。与此同时,各种“狗患”问题应运而生。且不说电梯间里人狗冲撞、狗粪狗毛污染环境等“小问题”,光是恶狗伤人就足以导致人心惶惶。早前,上海市公安部门曾统计,2006年至2010年,每年恶狗伤人的事件都超过10万起,其中,2010年恶狗伤人事件就达近14万起。

针对“狗患”,各地对策也是五花八门。先有黑河、汉中、江川等地的见狗杀狗,后有银川、南京等地的“以罚代管”等。客观上讲,这些方法虽然都在短期内取得一定效果,但其懒政之弊终究难以治本。值得一提的是,上海市人大于2011年2月通过《上海市养犬管理条例》,走上了“依法治狗”之路。事实证明,将“挂牌养狗”“禁止个人饲养烈性犬只”“收容、认领和领养流浪狗”等诸多细节问题法治化后,近两年多来,上海的“狗患”明显好转。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为“狗患”纠结的地方何不借鉴上海,实现“依法治狗”?但在国内,极少有城市愿意学习上海“限制养犬”的细致立法,这也从侧面反映很多城市对养犬监管存在轻视和疏漏。正因如此,现今有专家提出从更高立法层面将“恶狗伤人入刑”,笔者可谓举双手赞同。试想,在推崇法治的社会,如果我们能下好全国一盘棋,从根子上解除“狗患”之忧,岂不更好?

事实上,且不说英美等国家为防止狗咬人早已推出“重典”:在国外,“不得伤人”和“宠物主人不得对所养宠物失控”是饲养的最基本规则,例如美国加利福尼亚州就修订了一套严格的法律,发生严重的狗咬人事件,犬的主人也将被判重罪。单单就是依据中国现行法制,恶狗伤人入刑也能找到不少“靠山”。1980年国家卫生部颁布的《家犬管理条例》规定:“(恶狗伤人)按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罚款,直至起诉追究刑事责任。”2010年7月1日施行的《侵权责任法》及多次修改后的《刑法》,对由于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轻信能够避免,造成受害人死亡严重后果的动物伤人事件中的饲养人,必须承担刑事责任作了多处规定,处罚最重时,可依《刑法》过失致人死亡罪量刑。

当然,法律精神有了,未必就能依法而行。毕竟,执行一项法律需要明确而有针对性的具体规定。基于此,面对“恶狗伤人入刑”具体如何追究、以哪条追究、定何罪、以何罪名追究等《刑法》均并未规定的现实,依据有关专家所提到的,有必要及时修缮相关法制,对恶狗伤人的恶性事件,可以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或“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狗主人的刑责。唯有依法追究狗的饲养人或管理人的刑事责任,才能用法律的威慑力督促狗的饲养人或管理人采取有效防护措施以尽到该尽的管理责任,才能有效保障公民人身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 邓子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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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4286 2013-09-18 00:00:00 三 “恶狗伤人入刑”能否解除“狗患”KeywordP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