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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不彰滋生“行受贿经纪人”
反思少年发帖被拘案当从法治着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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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不彰滋生“行受贿经纪人”

■街谈

作为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主动帮着国家工作人员出售“权力”,“亲朋好友”“专家学者”和“退休干部”成为行受贿犯罪的专业经纪人,且成为主力军。北京西城区检察院向媒体透露,该院反贪局在近两年办理的贪污贿赂案件中,很大一部分出现了“行受贿代理人”,这种犯罪新模式正悄然滋生。(9月23日《北京青年报》)

随着国家反腐败力度的加大,“有钱没地方送,有人送不敢拿”成为行受贿者的普遍心态。其结果就是,一对一的贿赂犯罪逐渐减少,通过“中间人”穿针引线的现象日趋增多。一方面,行受贿经纪人丰富的人际关系网,解决了行贿者信息不对称问题,帮助其找对人、办成事;另一方面,一些公职人员乐于通过间接受贿,减少东窗事发的风险。

通常在人们的思维中,行贿和受贿性质恶劣、危害严重,介绍行受贿则容易被忽视。殊不知,如果没有人从中间牵线搭桥,行贿者和受贿者就没有沟通渠道,犯罪行为也就难以完成。恰恰是行受贿经纪人的出现,让潜在的利益公关诉求和权力寻租欲望碰撞出火花,使得很多原本没有机会发生的贿赂成为可能。同时,有了经纪人的参与,受贿人与行贿人没有直接接触,受贿人在法律上也常常不具有所贿赂财物的“所有权”,从而给反腐取证带来很大难度。

根据我国刑法,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如果在介绍过程中有分成、获利行为的,还可能构成行受贿罪的共犯。不过,在现实中,介绍贿赂常有,介绍贿赂罪不常有。前不久,新华社记者专门查询了上海法院法律文书检索中心“刑事文书库”,94602篇刑事文书中仅有3篇与介绍贿赂罪有关,其中2起案件免予刑事处罚,仅有1起案件判处了实刑。如此这般,都是例证。

同时,介绍贿赂罪还存在法定刑过轻的问题。法律界经常拿其与介绍卖淫罪对比,同样是在中介服务中起到主导性乃至决定性作用,前者仅仅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且不涉及罚金刑、没收财产刑,而后者最高将“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此外,介绍贿赂罪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不包括单位;犯罪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不包括其他非国家工作人员。这样的司法界定,显然不利于打击公司化运作的行受贿经纪人,也难以遏制愈演愈烈的商业贿赂。

当然,和行贿受贿一样,权力运行缺乏监督、行政审批存在暗箱,是行受贿经纪人赖以生存的土壤。因此,把权力关进笼子,使其失去寻租空间,是斩断行贿、受贿和介绍贿赂三方利益链条的治本之举。不过,就行受贿经纪人本身而言,法治不彰无疑是滋生这一特殊现象的重要原因。所以,亟待加大对介绍贿赂罪的惩戒力度,增加“经纪人”的违法成本和风险,从而避免更多的人铤而走险,让行贿受贿诉求胎死腹中。 □张枫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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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5199 2013-09-24 00:00:00 二 法治不彰滋生“行受贿经纪人”KeywordP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