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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李某某系主要施暴者 10年刑期属从轻处罚 5被告人行为系轮奸 其他4人被判12年到缓刑3年不等 魏某某(兄) 已满16岁 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 魏某某(弟) 15~16岁 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 李某某 17岁 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 王某 23岁 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 张某某 已满16岁 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 扑朔迷离的李某某案昨日终于落判。昨天10时5分许,北京海淀法院通报称,被告人李某某在共同犯罪中属于犯罪提起者,主要暴力行为实施者,地位与作用明显大于其他被告人,且无悔罪表现,鉴于其犯罪时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系未成年在校学生,对其依法从轻处罚。 海淀法院认为,5名被告人违背妇女意志,共同使用暴力手段奸淫妇女,其行为均已构成强奸罪。5名被告人行为系轮奸,犯罪过程中对被害人的猥亵行为,应视为整个强奸犯罪活动的伴随行为,在量刑时酌予考虑。 ■案件回放 2013年2月19日,海淀警方接到一女事主报案,称2月17日晚其在酒吧内与李某某等5人喝酒后,被带至湖北大厦一房间内轮奸。 8月28日和29日,海淀法院不公开开庭审理此案。李某某的辩护律师为其作无罪辩护,庭审时,李某某坚称案发当天“喝多了,睡着了”。庭后,3名被告人赔偿受害人杨某某40余万元,得到谅解。 ■法院认定 汽车内 杨某某曾要求下车遭拒 海淀法院审理查明,2013年2月17日零时许,被告人李某某、王某、魏某某(兄)、张某某、魏某某(弟)及李某等人到本市海淀区成府路35号东源大厦地下一层北京夜半酒吧饮酒消费,酒吧张姓服务员安排被害人杨某某及徐某某一起喝酒、唱歌、玩游戏。 凌晨3时30分许,呈醉酒状态的杨某某在酒吧张姓服务员的陪同下乘坐魏某某(兄)驾驶的车辆,先后到海淀区金源时代购物中心的金鼎轩餐厅及海淀区人济山庄地下车库。 李某与张姓服务员先行离开,其他人乘坐魏某某(兄)驾驶的车辆随后离开。 途中,杨某某发现张姓服务员不在,在要求下车离开遭拒后呼喊、踢踹、挣扎,但被强行摁压、控制并遭殴打。 凌晨5时50分许,5名被告人带着杨某某到达海淀区的湖北大厦。 魏某某(兄)使用他人身份证办理入住登记,并与张某某先行进入房间。 李某某遂与王某、魏某某(弟)带着杨某某穿过酒店大堂进入电梯。 电梯内 李某某击拍杨某某头部 此前,李某某等与杨某某在电梯内究竟发生了什么?监控镜头显示李某某曾有抬手的动作。 海淀法院判决书内分别用了“抓”、“夹拉”、“击拍”、“拉拽”、“扇打”、“踢踹”等动词。 判决书显示,在电梯内,李某某抓紧杨某某手臂,夹拉着杨某某前行,王某在另一侧协助控制。李某某有击拍杨某某头面部动作。 杨某某被李某某拉拽进入酒店房间后,被李某某等人要求脱下衣服,其拒绝后遭李某某、王某等人扇打、踢踹并被强行脱光衣服。 房间内 5人强行与受害人发生关系 随后,李某某、王某、魏某某(兄)、张某某、魏某某(弟)依次强行与杨某某发生性关系。 其间,部分被告人有猥亵行为。 之后,李某某、 魏某某(兄)拿出2000元人民币给杨某某。 早晨7时30分许,5名被告人将杨某某带离湖北大厦,途中将杨某某放下。 经司法鉴定部门依法鉴定,杨某某左眼上睑、鼻背部、左颞部及左颧部片状皮下出血,身体损伤程度属轻微伤。 ■办案释疑 李某某等人行为系强奸而非嫖娼 事发后,针对公诉机关对5人涉嫌强奸罪并构成轮奸的指控,个别被告人家属提出5人的行为系嫖娼的辩解,引发公众对事实真相的关注。 法院查明,5名被告人在侦查阶段均曾供称看到其他同案被告人与杨某某发生了性关系,部分被告人有猥亵行为。李某证言也证实,事后李某某在电话中向其描述5名被告人将被害人轮奸的事实,这一情节也得到魏某某(兄)当庭供述的印证。 庭审中,李某某辩解称“进入房间不久后就睡着了,没有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对此法院表示,虽然从被害人内裤上没有检测到李某某的精斑,但综合其他被告人供述及当庭指证、被害人陈述等证据,明确且稳定地证明李某某第一个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的事实,这些与李某某在侦查阶段的有罪供述也能够相互印证。 受害人身份是否影响案件定性? 在庭审中辩方提出,杨某某是自主、自愿跟随几名被告人,并有勾引未成年被告人、主动“出台”、自愿与被告人发生性关系的主观心态。而在案件审理期间,个别被告人的律师在多个场合表示,杨某某曾发短信给李某某家人“勒索”50万元。 法院认为,陪酒与卖淫属不同性质的行为,陪酒行为与卖淫故意之间缺乏必然联系,身份或个人生活习惯不足以推定行为时的主观心态。在女性不情愿的情况下,任何使用强行手段与其强迫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均属于强奸行为。 法院同时认为,至于被害人及酒吧人员是否与李某某家属联系,属于事后行为,不影响对事发时被害人主观意愿的认定。 5名被告人为何量刑不一? 法院认定案发时,5名被告人中,仅王某是成年人,其余4人均已满14周岁但未满18周岁。而根据刑法第17条的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法院认定,李某某在共同犯罪中属于犯意提起者、主要暴力行为实施者,地位与作用明显大于其他被告人,且无悔罪表现。鉴于其犯罪时系未成年在校学生,本着有利于未成年罪犯的教育和矫正原则,对其依法从轻处罚,判处其有期徒刑10年。 王某作为唯一成年人,在共同犯罪中作用仅次于李某某,鉴于其有一定悔过认识,量刑时酌予考虑,判处其有期徒刑12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 而对于魏某某兄弟及张某某三人,法院认定,三人均系在校学生,认罪态度好,在庭前或庭审中向被害人杨某某表示道歉,并积极赔偿杨某某的损失,杨某某也建议对三人从轻处罚,本着有利于未成年罪犯的教育和矫正原则,法院决定对三人依法减轻处罚,并对其中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小的张某某和魏某某(弟)适用缓刑。 对于网上有人说李某某年龄造假,法院表示,对被告人实际年龄的审查认定是证据审查中一个重要的环节,除庭审审查外,一般还会进行必要的庭外调查工作,例如到被告人出生地、出生医院、学校进行调查走访等,以保证定案证据的客观真实性。因此,本案判决对各被告人年龄情况的认定都是依法有据的。 ■宣判之后 梦鸽:亲情会见时亲吻儿子 李双江:我现在心情很不好 北京大学社会学系副教授、全国妇联执委马凤芝作为妇女保护组织代表得以进入宣判现场,据其介绍5个被告人看上去都特别稚气,得知宣判结果后5人表现得很平静,梦鸽本人听完之后也没说一句话。之后法庭特别安排了未成年人与监护人亲情会见,整个亲情会见持续了约20分钟,梦鸽有亲吻李某某的动作。 判决结果出来之后,记者前往李某某的父亲李双江所在学校进行采访。遇到记者时,李双江先是跟记者很友好地打招呼,还主动问记者去几层,在记者表明身份后,他表现得比较严肃。在记者的追问下,李双江回应道:“我现在心情很不好,我不想说话。”他说自己身体还好,但是“我状态很不好,我家里出了大事儿”。记者问其会不会为了儿子坚持时,李双江点了点头。随后关于李某某刑期等问题,李双江并未予作答。 对于是否上诉,李某某律师陈枢表示,要上诉,坚持无罪辩护,不能以口供定罪,要看客观证据。 综合新华社、《法制晚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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