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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好意思岛主
岛我们收回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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眼见山绿了牛羊也肥了
不好意思岛主
岛我们收回了
广东商人20年前承包荒岛 政府称合同无效
岛上还放养了不少牛羊。
李宗岑在海面上遥望南鹏岛。

不好意思岛主

岛我们收回了

南鹏岛位于广东阳江,虽是无人海岛,却是阳江仅次于海陵岛的第二大岛,面积1.63平方公里。岛上生态环境曾因采矿被破坏,后来被政府纳入绿化达标版图。

1992年,阳江当地企业家、人称“滩涂养殖大王”的李宗岑与当时的海陵镇政府(注:2010年8月海陵镇政府被撤销)签下承包开发南鹏岛的合同,合同期限为70年。这座原本光秃秃的荒岛,在李宗岑的打理下恢复“绿”貌,还放养了近千头牛羊。

然而,过了20年,海陵岛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以当时李宗岑未与县政府签合同为由,认定这份合同为无效,并将李宗岑告上法庭。

李宗岑上诉后,阳江中院今日对该案进行二审。

响应绿化广东号召结缘荒岛

李宗岑原是阳江市江城区平冈镇农民,上世纪80年代末在阳江最早尝试人工养虾,一时成为当地耕海致富的领头人。1992年正值广东提出“十年绿化广东”的三年最后期限,当地党委政府将南鹏岛纳入绿化达标版图,但财政资金捉襟见肘。海陵镇领导多次动员李宗岑承包造林。

1992年7月18日,李宗岑与海陵镇政府签订《承包造林合同书》,承包期为70年。阳江市江城区林业局也在合同上签章见证。双方在江城区农村承包合同办理处办理了监证。按照合约,李宗岑花了3年时间,将原本光秃秃、面积为1.63平方公里的荒岛栽上绿树,并放养了近千头黄牛、山羊。但考虑到时机未成熟,一直未对海岛有较多开发。

合同被指无效“岛主”成被告

2010年《海岛法》出台,作为阳江第二大岛,南鹏岛的归属问题进入了政府视野。2011年起,海陵岛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有工作人员与李宗岑交涉,称按照1988年颁布的《土地管理法》,海陵镇政府并不具备发包资格,合同应属无效,根据新出台的《海岛法》,南鹏岛所有权属国家所有。

2012年,阳江市海陵岛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将李宗岑诉至阳江市江城区法院。管委会司法局负责该案的工作人员陈设告诉记者,走法律程序是因为调解不成功。他说,开发区曾与李宗岑谈赔偿事宜,但对方“狮子大开口”。对此,李宗岑予以否认。他表示,当时来谈的只是一位工作人员,连其身份都没有搞清楚,没有谈到赔偿金额的问题。

此外,阳江市海洋与渔业局以第三人的身份参加了诉讼,提出确认《承包造林合同书》无效的请求。

一审判合同无效“岛主”上诉

今年3月30日,江城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李宗岑与原阳江市江城区海陵镇政府于1992年7月18日签订的《承包造林合同书》无效;限被告李宗岑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将南鹏岛交回第三人阳江市海洋与渔业局保护和开发利用管理。

对于法院判决,李宗岑表示不解,并于4月22日提出上诉。

海陵镇政府与李宗岑签订的《承包造林合同书》是否有效,双方各执一词,也是本案争议最大焦点。

原告海陵开发区管委会认为,南鹏岛属无人海岛,无人海岛的土地所有权属国家所有,其归县级以上政府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海陵镇政府不具备发包资格,其与被告签订的合同应属无效,且合同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此外1988年《土地管理法》规定承包期限最长是30年,但合同却规定承包期限是70年。

被告李宗岑答辩称,原海陵镇政府作为南鹏岛管理者,对本行政区域内林业工作具有法定的管理职责,有权签署《承包造林合同书》;江城区林业局作为该区域林业工作主管部门,作为见证方签署合同,连信纸抬头都是江城区林业局,表明林业局是完全知情和赞同的。

无人海岛应交给谁管理?

作为第三人,阳江市海洋与渔业局提出南鹏岛应该归还该部门管理。该局称,南鹏岛是阳江市区域内的无居民海岛,根据《海岛法》规定,阳江市海洋渔业局作为阳江市政府的海洋主管部门,是唯一能代表国家对南鹏岛行使保护和开发利用管理职能的法定机构,南鹏岛应交回其管理。

李宗岑辩称,合同履行与第三人对海岛行使行政管理职权并不冲突,其行政管理职权也未受到侵害。即使其认为行政管理职权受到侵害,也只能通过行政法律途径解决。

被告方对阳江市海洋与渔业局的第三人资格也提出异议,海洋局为行政机构,不是合同主体,也不是合同主管部门,对合同不具有民事权益,且案件处理结果与其不具有任何法律利害关系,第三人在本案中不具备独立请求权,更无权提出确认民事合同无效的诉讼请求。

据《南方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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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9244 2013-10-15 00:00:00 二 不好意思岛主<BR/>岛我们收回了KeywordPh广东商人20年前承包荒岛 政府称合同无效眼见山绿了牛羊也肥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