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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盗窃罪三大标准提高“门槛”后,昨日,省高院再次对存有争议的敲诈勒索、诈骗、挪用公款犯罪数额分别给予最新认定,犯罪数额都有了大幅度提高。 “随着经济发展,居民的人均收入提高了,作为涉及财产利益的犯罪,这三个罪名原来的数额认定标准已经不能适应案件审理的需要了,这也是我们这次出台规范性文件对这三个罪名的犯罪数额标准进行规定的初衷。”省法院刑三庭庭长付保玉说。 目前,这三个规范性文件已经开始在全省施行。 郑州晚报记者 鲁燕 敲诈、诈骗、挪用公款三罪“门槛”提高 与旧标准相比,敲诈勒索、诈骗、挪用公款犯罪的犯罪数额都有了大幅度提高。 敲诈勒索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价值3000元、5万元、40万元的,分别被认定为敲诈勒索犯罪“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 而在之前的规定中,2000元为“数额较大”起点,2万元为“数额巨大”。因“数额特别巨大”是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才加入的,其具体数额标准一直没有规定。 诈骗 诈骗公私财物价值5000元、5万元、50万元的,分别认定为诈骗犯罪“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 之前我省规定,诈骗公私财物3000元为“数额较大”,4万元为“数额巨大”,20万元为“数额特别巨大”。 2011年,《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出台后,司法实践中对诈骗犯罪“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依照“两高”司法解释,即50万元。 挪用公款 规定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以挪用公款3万元为“数额较大”的起点,以挪用公款20万元为“数额巨大”的起点。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以挪用公款1万元为追究刑事责任的数额起点。挪用公款10万元以上,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情节严重”的情形之一。 对于挪用公款犯罪,1999年我省规定的标准为: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以挪用公款2万元为“数额较大”的起点,以挪用公款15万元为“数额巨大”的起点。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以挪用公款8000元为追究刑事责任的数额起点。挪用公款5万元以上,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情节严重”的情形之一。 线索提供 志平 张琦 志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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