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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已被执行死刑
律师咋还没接到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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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已被执行死刑
律师咋还没接到判决书?
省高院出台《意见》建立法官与律师良性互动
法院将裁判文书送当事人的同时送达律师

被告人已被执行死刑

律师咋还没接到判决书?

省高院出台《意见》建立法官与律师良性互动

法院将裁判文书送当事人的同时送达律师

“在法庭上,公诉方的意见很少被打断过,而辩护律师发言常常被打断,有的法官一看下班时间快到了,便要求我们律师快点结束辩论,或者干脆来一句‘不再进行法庭辩论,庭后提交书面辩护词’就草草结束庭审。”5月22日,在省高院召开的与全省律师代表座谈会上,一些律师谈到他们曾受到的“待遇”。

为了不让律师的这种“待遇”再次出现,昨天,省高院和省司法厅的《关于建立法官与律师良性互动关系共同促进司法公正的若干意见》(下称《意见》)正式出台,在这份《意见》中就明确提出,庭审中法官不得随意打断辩护律师的发言,要给律师充分的发表意见。

针对律师反映在全省不少基层法院出现的比较突出的现象和问题,昨日,记者专门对照《意见》给予一一列举。

郑州晚报记者 鲁燕

■解读

1 律师普遍反映进法院大门难

例如有的地方凭律师执业证进不了法院大门,必须登记打电话征得法官同意才能进入;有的律师在法院大门口多次约见法官仍未能见面,这些现象在全省不少中基层法院比较突出。

《意见》第20条规定:律师出入法院、法庭不需安全检查。律师出示律师证、出庭通知书或其他证明执业需要的手续经查验后即可进入法院、法庭。如因案件特殊,确需进行安全检查的,与出庭履行职务的公诉人同等对待。

此外,还规定,依法保障律师的阅卷权,各级人民法院应当设立专门的律师阅卷室,为律师依法查阅、摘抄、复制、拍照案卷材料提供充分便利。

2 法官随意变更开庭时间

有法官随意变更已经通知过的开庭时间,给律师工作造成了很大不便。

该《意见》第7条规定:法官和律师应当严格遵守开庭时间。开庭时间确定后,不得随意更改。律师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参加开庭的,一般应当提前3日向法官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关依据,律师的理由合理的,法官应当同意。

法官因特殊事由需要推迟开庭的,一般应当提前3日通知当事人及其委托的律师,另行安排开庭时间,并征求律师意见。

3 判决书送达律师不规范

针对一些刑事案件特别是重大刑事案件,有的刑事被告人已经被执行了死刑,律师还没有接到判决书,造成当事人对辩护律师的极大误解。

《意见》第14条规定:法院在依法将裁判文书送达当事人的同时,送达辩护律师、代理律师。辩护律师、代理律师属于本地(县、市)的,可以电话通知领取。不属于本地(县、市)的,邮寄送达。

4 律师提出的辩护意见,法官不够重视

对律师提出的排除非法证据的意见、定罪量刑的辩护意见,法官不够重视,甚至不予理睬,有的法官在裁判文书中也没有任何显示,未能明确是否采信及其理由。

《意见》第9条规定: 法官对于律师提供的证据,应当全面、客观地审核认定,对律师发表的辩护或代理意见予以采纳的,双方没有异议的,应当当庭认定,或应当在裁判文书中明确记载说明。对于不予认定的证据,应当当庭或在裁判文书中说明理由,不得置之不理,不得采用笼统的言辞简单否定。

对律师申请法院排除侦查机关、检察机关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的,应当提供涉嫌非法取证的人员、时间、地点、方式、内容等相关线索或者材料。

辩护律师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法官应当及时审查,并决定是否进行法庭调查。调查结果还应告知辩护律师及其他诉讼参与人。

5 法官庭审中随意打断辩护律师的发言

有的法官庭审中随意打断辩护律师的发言,对于辩护意见的采纳情况,判决书中也没有释明,仅是用概括性的语言进行认定。

《意见》第10条规定:在庭审中,法官要认真倾听律师的发言,依法保障诉讼各方的陈述、答辩或辩论时间。除明显与案件事实、争议焦点无关等有碍庭审顺利进行的情形或另一方提出合理异议外,法官不得无故打断律师发言。确实需要打断律师发言的,应当使用文明、理性、规范的语言。

《意见》如何体现法官与律师的良性互动,实现司法公正?

《意见》第8条规定,律师在执业中发现当事人患有严重疾病、存在暴力倾向及其他可能妨碍诉讼活动顺利进行的情形时,应当及时向法官反映。

《意见》第13条规定,根据需要,法官可以邀请或联系律师参与案件调解工作。律师应当在依法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积极帮助当事人提出具有现实性和可操作性的调解意见,推动案件有效调解。

该《意见》第15条规定,一审案件宣判以后,应当事人的请求,律师应当依法客观地分析一审判决结果,引导当事人理性决定是否上诉。律师不得违背事实、法律,或出于经济利益考虑,鼓励当事人上诉。律师对一审判决结果提出异议的,法官应当给予判后答疑。对于法官的解释,律师应当准确、恰当地传递给当事人,认为一审裁判正确合理的,律师应当积极对当事人做好服判息诉工作。该《意见》第17条规定,法官在处理信访案件过程中,需要律师提供帮助的,律师应当积极协助,共同做好信访化解工作。

此次《意见》全文共30条。省法院院长助理王韶华说,《意见》是我省首次就法官和律师的关系作出规范,有利于实现我省法官与律师之间规范、健康、顺畅的沟通交流,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谈到如何落实《意见》规定时,王韶华说,首先要落实《意见》第23条规定的相互监督的机制。是要尽快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指定专人具体负责双方日常的沟通联络工作、联席会议的筹备和会议内容的落实。

线索提供 孙志平 乔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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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3011 2013-10-25 00:00:00 五 被告人已被执行死刑<BR/>律师咋还没接到判决书?KeywordPh省高院出台《意见》建立法官与律师良性互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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