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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买回家的电器,用着不顺心,想要退换货,商家说:“对不起,拿产品质量鉴定报告来。”还在包修期内的家电在使用中出现故障,厂家维修人员说:“抱歉,人为原因造成,维修需要付费” ……这些不平等相信很多人都会遇到,可喜的是这些苦恼有望消除。 10月25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决定,这是该法颁布近20年来的首次大修,将于2014年3月15日起施行。 按“新消法”第三章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6个月内出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 河南省消费者协会投诉与法律事务部主任李汉生解释说,民事诉讼法规定,在民事诉讼争议中,原告在提出自己主张时要自己证明自己的主张成立。而在消费者权益保护这个领域,有时消费者很难证明自己的主张成立。“新消法”规定举证责任倒置,由经营者来证明自己的产品没有瑕疵,若不能证明就要担责,对保护消费者非常有利。 郑州晚报记者 朱江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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