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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许截留“三连号”等所谓“吉祥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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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厅下发意见,15条措施强化车管所规范管理服务
不许截留“三连号”等所谓“吉祥号”
考试员、查验员全程佩戴执法记录仪

10月29日,省公安厅下发了《关于印发全省车管所规范管理强化服务争创示范窗口单位实施意见的通知》。昨日,省公安厅交警总队对该《实施意见》涉及的15条措施进行了解读。

郑州晚报记者 张玉东 通讯员 马思远

驾驶人考试

1.元旦前建成驾驶人考试监控中心

各省辖市交警支队要在2014年1月1日前建成驾驶人考试监控中心,实现考试全省联网全过程音视频监控,所有考场数据库服务器实行集中管理。2014年3月1日前,科目三实际道路要全面实现智能评判与人工评判相结合的考试方式,减少人为因素干扰。凡在规定时间内完不成任务的,暂停考试业务。

[解读]

考试监管系统主要通过对考试过程的音视频监控,及时发现驾驶人考试中存在的违规行为,采取措施取消考试成绩。简单地说,就是在科目二、三每个考试项目中,都要随机拍摄两张以上考试过程中的照片实时传输至考试监管平台,系统自动评判考试行为后,考试成绩才算合格。考试过程中音视频监管系统发现无视频信号、遮挡摄像头、考试舞弊情形的,将暂停或取消该考生的考试。考试监管系统真正实现了对考试过程的监督,增强了驾驶人考试的透明度。同时省交警总队还通过考试过程音视频监管系统远程实时点播功能对考试过程进行巡视抽查监控,发现违规行为的,将暂停某一考场的考试,并进行责任倒查。

2.考试员全程佩戴执法记录仪

从2014年1月1日开始,所有考试员在考试过程中必须佩戴使用执法记录仪,确保考试过程和每个环节都实现同步录音录像,并及时固定音频视频证据材料,按规定保存和管理。不使用执法记录仪的,取消考试员资格。

[解读]

公安部交管局在今年10月13日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交管执法服务窗口管理工作的通知》,明确了交警窗口单位要利用视音频监控设备、执法记录仪进行实时动态监督。总队结合部局《通知》精神,要求考试员在考试过程中佩戴执法记录仪,这既是对考试过程的记录,同时也减少了考试员对考试评判的随意性,增加了驾驶人考试的透明度。尤其是科目三考试,全省仍有一半的地市还在采用人工评判的方式,使用执法记录仪,就相当于在考试员头上戴个紧箍咒,时刻提醒牢记考试工作纪律,严格执法。

3.进一步完善培训机构考试培训质量公开排名制度

通过媒体及网上车管所,建立驾驶培训考试质量发布平台,通报考试质量情况,每月分析驾驶培训质量,规范驾驶人培训市场。积极推行计时计程培训系统,强化培训质量。

[解读]

各省辖市公安交管部门要在互联网、报纸等建立驾驶考试培训质量发布平台,每月公布3年内驾龄驾驶人交通违法率、交通肇事率以及考试员考试质量情况;每月公布辖区内驾校培训能力、考试合格率、3年内驾龄驾驶人交通违法率和交通肇事率等信息;实行驾校培训质量公开排名,并通报道路运输管理部门。

积极与交通主管部门沟通,有条件的在驾校教练车上安装GPS和视频监控系统、计时计程培训系统,严格落实培训时间和培训里程,实现考生达到要求的培训时间和里程后系统自动进行约考。

4.考试员要定期实行交流轮岗

考试员要定期实行交流轮岗,严格执行各项考试标准,公正评判。对修改考试参数、减少考试项目、降低考试标准、缩短考试距离、替考等违规行为的,民警和相关人员一律严肃处理,调离交警队伍,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解读]

车管所在整个交通管理中属于窗口单位、焦点岗位,考试员则属于焦点岗位中的焦点,同时也是群众投诉最多的岗位。目前,我省对考试员采取两种模式进行管理,一是轮岗,即对相对固定的考试员,在考试岗位工作满三年的,全部调离考试岗位;二是建立“大考官库”,不固定考官,要求支队所有具备资格的民警全部参与考试员培训考试,取得考试员资格,支队每天从具备资格的人员中随机抽取考试员进行考试。

机动车注册登记

5.严格机动车注册登记

严格按照《机动车登记规定》及其工作规范、《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2)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严格查验机动车,对货运机动车外廓尺寸等技术参数不符合国家标准,或与《公告》数据不一致的,不予办理车辆注册登记。

[解读]

据统计,目前我国货车保有量1900多万辆,占机动车保有量总数的7.8%,但货车肇事导致的死亡人数约占交通事故死亡总数的28%。由于一些监管生产厂家的职能部门监管不到位,对经营资质、生产目录、产品标准把关不严,甚至与生产厂家存在利益关系,该处罚的没有处罚,该取消资质的没有取消资质,该关闭的没有关闭,导致生产标准、安全技术不过关的货车出厂,给道路交通带来安全隐患。作为车管部门,应当把住交通安全的第一道关口,在注册登记及车辆年检时,对于不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货车,一律不予注册登记,一律不得通过车辆检验。

6.规范机动车号牌发放

确定机动车号牌号码采取计算机自动选取和由机动车所有人按照机动车号牌标准规定自行编排的方式,一律不许通过非正常手段变相指定号牌号码,一律不许截留“三连号”等所谓“吉祥号”。

[解读]

推行自编自选号牌,是公安交警部门顺应群众要求推出的一项便民举措,也是公安交警部门以人为本、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提高行政效能、打造和谐警民关系的具体行为。按照公安部《机动车登记规定》的要求:车主确定机动车号牌号码采用计算机自动选取和由机动车所有人按照机动车号牌标准规定自行编排的方式,任何人不得通过非正常手段截留所谓的“吉祥号”。

7.查验员全程佩戴执法记录仪

2014年1月1日前,查验员全程佩戴执法记录仪,全程录制查验办理过程,推行使用PDA机动车查验智能终端,提高机动车查验效率,规范业务办理。

[解读]

推广使用查验智能终端和执法记录仪,对查验过程、重点查验项目进行视频或者图片采集记录,将杜绝车辆不到场查验、随意减少查验项目、降低查验标准等人为因素对机动车查验工作的影响,规范查验行为,保证查验质量。

车辆重点查验项目的图片存入服务器后,也可以为该车在以后办理转移登记、变更登记等查验业务时提供技术支持;同时固定现场图片、视频资料,也是对依法依规查验民警的一种保护。使用查验智能终端后,民警不用到现场,就可完成查验(实践中可由具有查验员资格的工作人员操作,民警在监控后台远程对查验内容进行审核、确认),方便了群众,提高了工作效率,节省了警力资源,为下一步社区警务延伸、车管权限下放奠定了基础,提供了保障。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8、9.强化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的监管

通过远程查验系统,加强对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的监管。与质监部门配合,采取明查暗访、档案抽查、数据监测等手段开展不间断的检查,推广应用机动车外廓尺寸自动测量装置,严格规范机动车检验业务。

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不按照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进行检验,出具虚假检验结果的,依法进行罚款,限期停业整改。对整改不到位或者情节严重的,依法撤销其检验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解读]

8、9两项是针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出台的管理措施。目前我省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已全面实行社会化,开展机动车检测业务的安检机构均已与公安机关进行了联网,实现车管所远程核发检验合格标志。

对于不按国家安全技术标准检验,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安检机构,公安机关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四条规定从严查处。

对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机动车出具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擅自减少检验项目、降低检验标准,或者利用计算机软件等手段篡改、伪造检验数据和结果的,一律认定为出具虚假检验报告行为,并依法从重处罚,同时责令限期停业整改;对整改不到位或者情节严重的,依法撤销其检验资格,抄告同级质量监督部门,并向社会公告;对检测秩序混乱、存在非法中介欺骗、坑害群众,违规收费,强制指定维修、调试或者推销产品的,停止受理其检验合格报告,责令停业整顿,并向社会公告;对违法违规检验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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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1407 2013-11-22 00:00:00 五 不许截留“三连号”等所谓“吉祥号”KeywordPh考试员、查验员全程佩戴执法记录仪公安厅下发意见,15条措施强化车管所规范管理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