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密市国土资源局
公告
李鸿章、李万章、吕春山:
根据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2)郑行再终字第15号]判决,按照《土地登记办法》的有关规定,请你们向我局提交申请及办理土地手续的相关资料,我局依法审查后再作出处理。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