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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表态:赞成废除嫖宿幼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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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表态:赞成废除嫖宿幼女罪
建议人大尽快立项废除该罪名,该罪极大侮辱受害幼女

记者8日获悉,今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答复全国人大代表孙晓梅关于废除嫖宿幼女罪的建议时,明确表示完全赞成废除嫖宿幼女罪,认为以嫖宿幼女罪定罪量刑,虽然对被告人进行了处罚,但也认可了幼女“卖淫女”的身份,这一标签是对幼女的极大侮辱。最高人民法院希望能够与社会各界共同推动全国人大法工委尽快立项废除该罪名,如果一段时间内该罪名依然未被废除,最高法院会进一步规范该罪的适用。

罪名侮辱受害幼女

记者从当天召开的防范性侵幼女研讨会上了解到,全国人大代表、中华女子学院教授孙晓梅从2010年开始持续提出取消嫖宿幼女罪的建议。今年7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3939号建议的答复》中表示,完全赞成孙晓梅代表提出的废除嫖宿幼女罪的建议,“无论从法理上,还是从未成年人保护层面,废除嫖宿幼女罪都有充分理由。”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刑法规定:“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也就是说,只要与幼女发生性关系,不论是否采用暴力、胁迫等手段,不论幼女是否同意,均构成强奸罪。但是,嫖宿幼女罪的规定,又间接承认了幼女可以“卖淫”、具备性自主能力,这不仅不符合幼女身心发育状况,更与强奸罪的规定存在逻辑矛盾。

“恶法”已被实际架空

最高人民法院在《答复》中还透露,嫖宿幼女案件数量较少,2012年全国收案41件,平均每个省一年有1件案件,在法律适用方面也未发现疑难或者量刑过于不平衡的问题。

在刑法中,奸淫不满14周岁的幼女,最高可判死刑,如果和幼女之间存在自愿性交易,可能会被认定为嫖宿幼女罪,最高刑期是十五年。该罪多年来一直被指为“恶法”,不但罪名构成对受害幼女的人格歧视与污名化,而且成为奸淫幼女者的保护伞,给犯罪嫌疑人留下一道法律“后门”。

最高人民法院刑一庭庭长周峰认为对此解释,之所以这么规定,就是防止一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嫖宿幼女为由逃脱应负的强奸罪的罪责。 据《法制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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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6474 2013-12-09 00:00:00 一 最高法表态:赞成废除嫖宿幼女罪KeywordPh建议人大尽快立项废除该罪名,该罪极大侮辱受害幼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