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代言虚假食品药品广告 须负连带责任 昨天,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的有关情况。针对食品药品虚假广告,《规定》明确了虚假食品、药品广告代言人和推销者的法律责任。 近年来,利用虚假食品、药品广告坑害消费者的情况较为普遍,社会危害十分严重。针对这种不法行为,《规定》第11条第2款规定:“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食品、药品,使消费者遭受损害,消费者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相关规定请求其与食品、药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规定》将于2014年3月15日起施行。中新 |
3上一篇 |
版权声明 @ 中原网 网站版权所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