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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做伤情鉴定的
民警要在24小时内开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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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工作细则》正式实施
需要做伤情鉴定的
民警要在24小时内开委托书

需要做伤情鉴定的

民警要在24小时内开委托书

伤害案件,往往因当事人对伤害程度认识不一,执法过程中操作不规范而久拖不决,当事人不满意,民警疲于应付。昨日,记者从省公安厅获悉,2014年1月1日,《河南省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工作细则》(以下简称《细则》)正式实施,该《细则》的制定出台,将以往伤害案件中的难点、关键点进行了破解和规范。

郑州晚报记者 张玉东

管辖更明确

轻伤由治安部门、派出所管,重伤及致死交刑侦

《细则》对伤害案件的管辖部门作了进一步明确,要求轻伤以下的伤害案件由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公安派出所管辖,重伤及因伤害致人死亡的案件由公安机关刑事侦查部门管辖。如果被伤害人伤情不明、难以确定管辖的,由最先受理的部门先行办理,待伤情明确后,再移交相关部门。但如果伤情鉴定未作出时被伤害人伤情明显构成重伤的,应当由公安机关刑事侦查部门直接受理立案。

处置更细化

接警后,如何出警处置?

针对伤害案件多因先期处置不到位而引发后续上访的情况,《细则》对案件的先期处置工作作出进一步明确。

要求就近巡逻警力接到警情指令后立即赶赴现场先期处置,要求辖区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公安派出所等办案部门立即安排两名以上民警佩戴执法记录仪,携带单警装备、取证装备、接处警登记和现场调解协议书等及时赶赴现场。对于被伤害人或其他人到公安机关报案的,要求办案部门立即依法受理,及时调查取证。

遇到轻伤、重伤如何处置?

《细则》将轻伤以下的伤害案件现场的勘验、检查交由受理案件的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公安派出所负责。因此,《细则》将治安管理部门、公安派出所民警基本能够学习掌握的简单的现场勘查工作步骤及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作出明确要求。

对于重伤或致人死亡的案件现场,应当由公安机关刑事技术部门对现场勘验、检查,但对其勘查的具体要求按照《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规则》进行即可。

伤情鉴定

实行县、省辖市公安机关两级鉴定

《细则》要求,伤害案件受理后,对需要进行伤情鉴定的,办案民警应当在24小时内开具伤情鉴定委托书,告知被伤害人到案发地县级公安机关刑事技术部门进行鉴定。

当事人对县级公安机关刑事技术部门出具的人身伤害鉴定意见有异议的,或者办案部门有异议的,经所在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进行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重新鉴定的部门由办案部门委托所在省辖市公安局刑事技术部门进行。对于两次公安机关鉴定意见一致的,不再重新委托鉴定。

当事人对鉴定有异议可由专家会诊

如果当事人对两次鉴定仍然有异议并且符合重新鉴定或者补充鉴定情形的,《细则》中增设了专家会诊程序,即由办案部门委托省辖市公安局刑事技术部门组织和邀请司法机关的法医鉴定技术人员及相关医学专家共同对已经出具的鉴定意见及相关技术问题提出分析会诊意见。

其他

取保候审、拘留等措施更明确了

《细则》规定,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或其他情节较轻的轻伤害刑事案件,对犯罪嫌疑人可以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对于民间纠纷等引起的构成重伤的伤害案件,如果犯罪嫌疑人能如实供述罪行,确有悔罪表现,预交医疗赔偿费,取得被伤害人谅解的,也可以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

同时规定,对现场抓获的嫌疑人,在所造成的伤情可能为轻伤以上且案件事实清楚的,可以先对其采取先行拘留强制措施,或者对其行政拘留。

民间纠纷引起的轻伤害案可调解

按照新修订《刑事诉讼法》刑事和解程序的要求,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伤害案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公安机关可以依法适用刑事和解程序。对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故意伤害他人致轻伤也设置了调解程序。

调解处理后达成协议并履行完毕的,办案部门可以作如下处理:受理后尚未立案的,可以依法不予立案;已经立案的,可以依法撤销案件。此外,调解并履行完毕的伤害案件,当事人反悔的,不再改变原处理决定,告知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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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6388 2014-01-14 00:00:00 二 需要做伤情鉴定的<BR/>民警要在24小时内开委托书KeywordPh《河南省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工作细则》正式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