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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28日上午,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广东省委原常委、统战部原部长周镇宏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周镇宏犯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2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02年7月至2011年春节,被告人周镇宏在担任中共茂名市委书记、市人大常务委员会主任,中共广东省委常委、统战部部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在职务晋升、企业经营、当选政协常委和政协委员等事项上谋取利益,先后多次收受何俊海等33人给予的钱款共计折合人民币2464万余元。此外,周镇宏对折合人民币3700万余元的财产不能说明来源。案发后,赃款已全部追缴。 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周镇宏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受贿罪;周镇宏对部分财产不能说明来源,数额特别巨大,其亦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周镇宏受贿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论罪应当判处死刑,鉴于其在被调查期间主动交代了有关部门尚不掌握的绝大部分受贿事实,认罪态度较好,案发后赃款已全部追缴,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新华社电 周镇宏简历 男,汉族,1957年10月生,广东普宁人,1977年6月入党,1975年11月参加工作,中山大学物理系凝聚态物理专业毕业,在职研究生学历,理学博士,教授,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 1981.12~1987.11,广东工学院见习助教、助教、讲师(1987.11 提为讲师); 1987.11~1989.01,广东工学院物理教研室党支部书记; 1989.01~1992.07,广东工学院基础部党总支部副书记(副处级)、部副主任(1991.12 晋升为副教授); 1992.07~1993.06,广东工学院院长助理(正处级); 1993.06~1994.02,广东工学院院长助理、党委委员; 1994.02~1995.05,广东工学院副院长(副厅级)、党委委员; 1995.05~1996.12,广东工业大学副校长、党委常委(1995.11 晋升为教授); 1996.12~1998.01,广东省科协专职副主席、党组书记(正厅级) 1998.01~1998.02,广东省湛江市委副书记; 1998.02~1998.06,广东省湛江市委副书记、代市长; 1998.06~2002.04,广东省湛江市委副书记、市长; 2002.04~2002.11,广东省茂名市委书记、市人大常委会党组书记; 2002.11~2007.05,广东省茂名市委书记,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党组书记(2003.01~2004.01 在中央党校第19期一年制中青班学习); 2007.05~2012.01,广东省委常委、省委统战部部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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