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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归“税收法定”应拿出时间表 回顾近几年全国两会的核心议题,关于税收的讨论是其中之一。说到底,税收既与每个公民的切身利益相关,也是政府运行的经济来源,是一个综合了政治、经济、民生等几乎所有重大领域的关键问题。民间对此也反响热烈,比如个税起征点调整、房产税、“营改增”试点等无不引发广泛关注。如果说这些针对个别税种的讨论可归为细节的、技术性的讨论,那么税收法定原则则是全局性的、决定性的命题。 简单来说,这一原则就是指征税要通过立法机关,通过明确的法律规定来征收。而这里的“法”并非泛化的各种法律法规,而是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尽管这一原则已经由《立法法》等法律条文规定,但理想要完全照进现实还有距离:目前我国18个税种中,只有3个是全国人大立法征收的,其余15个是全国人大授权国务院通过制定税收的暂行条例来征收的。 正如发言人傅莹所说,授权征收曾经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但必须认识到,随着我国税收规模越来越大,公民法治精神越来越强,对于税收这一问题从关注增收的结果导向,转向更加强调程序合法性的过程导向。这一转变,也是财税体制改革的应有之义。 (摘编《广州日报》) 更应讲究立法质量 立法的速度固然重要,但前提是保证立法质量。立法引领改革,不仅要注重解决法律有没有的问题,还要切实解决法律适不适应、管不管用的问题。为此,既要完善法律草案征求意见和公众意见采纳反馈机制,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又要充分发挥人大和人大代表自身的主体作用,切实解决社会反映强烈的立法部门化、利益化的突出问题。如此才能制定出高质量、管用的法律,为改革保驾护航。 (摘编《新京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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