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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A06版:郑事 | 上一版3 4下一版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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撞人后达成一次性赔偿协议 现在伤者“反悔”了,还要索赔 一起车祸后,司机王飞(化名)和伤者已达成调解协议,并约定一次性赔偿2.7万余元后再无其他纠纷,“不得反悔”。 可是,不久后,获赔的一方又将肇事者王飞告上法庭,索要伤残赔偿金。 再次通过打官司能否要求肇事者增赔? 郑州晚报记者 鲁燕 车祸后达成协议,赔偿2.7万元 2011年9月30日,王飞开着父亲的重型货车在南四环行至黄郭路口,与步行该路口的马华(化名)发生交通事故,导致马华受伤。 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王飞负主要责任,马华负次要责任。 马华被诊断为左股骨颈骨骨折,住院60天后转院治疗。后马华将王飞及其父亲告上法庭。 2012年3月,马华自愿撤回对王飞的起诉,并在当天与王飞的父亲达成调解协议。 双方同意扣除王飞曾经支付的8000元后,一次性再赔偿马华2.7万元为结清,双方不再因本次交通事故产生任何其他纠纷。 调解协议上有马华的代理人及王飞父亲的签字、指纹确认。 同一天,二七法院还出具了民事调解书,对双方自愿达成的协议作了确认。 伤者反悔,再次告肇事方索赔 王飞及其王父原本以为和马华再无瓜葛,可去年1月,马华将王飞又告上法庭,索要伤残赔偿金6.5万余元,误工费1.4万余元,还有鉴定费及检查费。 “第一次起诉时,我不知道自己的伤情会构成伤残,所以当时未主张伤残赔偿金。” 这次马华起诉的理由是,达成协议后,他的伤残等级鉴定结果出来了,他的伤残构成9级伤残。 “一事不再理”,一审、二审都败诉 一审二七区法院认为,王飞驾车与马华发生交通事故一案,已经法院民事调解书处理完毕,有调解笔录为证:“王飞一次性对马华赔偿后,双方不再因本次事故产生任何其他争议。”该调解双方都有签字确认的,该笔录系双方自愿达成的,内容不违反相关规定。 因此,马华再次起诉王飞要求赔偿,违反了“一事不再理”的诉讼原则,法院不予支持。 一审宣判后,马华不服,向郑州市中院提起上诉。 马华坚持说,“上次告时,我根本不知道自己的伤情会构成伤残。”因此认为一审法院驳回他的起诉是完全错误的。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马华现就同一事实再次提起诉讼违背了“一事不再理”的原则,故其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且一审法院出具的调解书现已履行完毕。 因此,原审裁定驳回其起诉并无不当,马华上诉理由不成立,维持原判。 法官: 调解并履行完毕,无故反悔不支持 主审法官李杰表示,本案涉及的一个法律问题就是“一事不再理”原则,“一事不再理原则”是指同一当事人,就同一法律关系,而为同一的诉讼请求的案件,如果已在法院受理中或者已被法院裁判,就不得再起诉,法院也不应再受理,避免作出相互矛盾的裁判。 本案中,王飞、马华已就一起交通事故引发的赔偿案件调解并履行完毕,马华再次将王飞告至法院,明显违反了“一事不再理”原则。 据此,马华对和解协议内容的反悔和赔偿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线索提供 李杰 王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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