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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房菜馆藏身居民楼
工商表态可以配合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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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表态可以配合执法
执法局称督促对方整改律师:菜馆侵犯了业主相邻权

工商表态可以配合执法

对于杨先生一家遇到的困扰,帝湖花园物业管理中心负责人卢燕娜表示,藏身在108号楼的私房菜馆未办任何手续,物业工作人员也经常遭遇闭门羹。

“他们不开门、不见面,我们也很难协调,我们没有强制执法权。”卢燕娜说,私房菜馆回避管理和沟通,他们多次制止和要求整改无效,已经将问题反映至帝湖社区及航西办事处。

上午11点左右,杨先生将此问题反映至中原区航海西路工商所,所长彭卫东表示,在这一投诉中工商部门并非执法主体,但他们可以配合执法。

他表示,《食品安全法》第一章第四条规定,食品的生产、流通、餐饮服务活动,分归质监、工商、食品药品监督3个管理部门负责,“针对餐饮服务行业的违规,食药局才是执法主体,工商可以配合执法”。

执法局称督促对方整改

在郑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工作人员向记者出示了郑政办(2012)54号文《郑州市政府办公厅关于整治规范郑州城区生产经营场所的意见》,其中“属于在市区建成区居民住宅内开办餐饮服务场所的,报市、区环保局”处理。

记者拨打12369环保投诉热线联系到郑州市环保局,工作人员称如果业主投诉的是油烟和噪声问题,应该归执法局处理。

记者随即致电中原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工作人员表示可以督促扰民的私房菜馆进行整改,但不能取缔对方。

“产生油烟和噪声扰民问题后,可以请环保部门对其进行监测,超出国家标准就会进行处罚。”这名工作人员告诉记者,这处私房菜馆并未办理相关营业执照,应该请工商和税务机关对其予以取缔。

杨先生表示,私房菜馆扰民将近两年,且营业期间未办理相关营业执照,自己投诉、报警30多次,依然无法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律师:菜馆侵犯了业主相邻权

2004年10月,郑州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曾就《郑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草案)》提出修改意见:居民楼内不能开办饭店、洗浴等影响居民生活的经营服务场所,即便是居民楼内规划作为商业服务用房的也不能开办经营服务场所。

河南金苑律师事务所律师刘贤飞表示,根据《物权法》相关规定,小区内的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

“若业主将住宅改变为餐馆用来经营餐饮,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还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若未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的,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可以向有关部门投诉,要求排除妨害、恢复原状或予以赔偿损失。”他认为,相邻权是相邻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自己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时,应当以不损害其他相邻人的合法权益为原则。

“天中私房菜馆侵犯了杨先生的相邻权,杨先生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他表示,权利的行使给相邻人的人身或财产造成危害的,相邻人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危险和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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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3781 2014-04-24 00:00:00 四 工商表态可以配合执法KeywordPh执法局称督促对方整改律师:菜馆侵犯了业主相邻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