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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燃气管理条例”修改 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施工作业 无须再审批 本报讯 昨日召开的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听取并表决通过了市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吴卫平作的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审议结果的报告,《郑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郑州市燃气管理条例》将被予以修改。 经表决通过修改的《郑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将“在城市道路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临时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行政审批权限,明确为市、县(市)、上街区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将“因教学、科研以及其他特殊需要饲养家禽家畜”的行政审批权限,明确为县(市)、区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同时,“拆除环境卫生设施”的行政审批权限,修改为县(市)、区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郑州市燃气管理条例》经过修改后,删去了“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施工作业”的行政审批规定。同时,以往在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提请燃气企业查明地下燃气设施的相关情况,燃气企业应当在3日内给予书面答复,修改后的这个日期缩短了1天,燃气企业需要在2日内即予以答复。 郑州晚报记者 裴蕾 实习生 王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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