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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耗子”获刑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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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耗子”获刑7年

虚假竞拍托市

高价倒卖

账外经营

“粮耗子”获刑7年

凭借中央储备粮许昌直属库禹州分库(下称禹州分库)副主任的身份,潘建伟伙同他人在粮食交易市场虚假竞拍托市,高价倒卖,搞账外经营等手段,伙同另外两人共同贪污21万元,自己从中分得7万元,另外还受贿1万元。

昨天,记者从河南法院裁判文书网获悉,今年51岁的潘建伟因犯贪污罪、受贿罪数罪并罚获刑7年零6个月,并没收个人财产3万元。

郑州晚报记者 鲁燕

借“粮”生财

2010年3月,潘建伟开始担任中央储备粮许昌直属库禹州分库副主任。

2010年7月份,禹州分库范湖库区出现收购的粮食掺有沙子的事件后,范湖库区停止收购粮食,并将粮食集并到许昌直属库和禹州分库,粮食集并后,许昌直属库发现实际入库粮食比范湖库区出库时报的粮食数量多出40多吨,价值9.8万元,许昌直属库应退给禹州分库。

2010年10月,禹州分库副主任赵某甲和财务科副科长任某某将粮款从许昌直属库取回,禹州分库主持工作的副主任安排9.8万元未入账由任某某保管。2010年12月,潘建伟伙同郑某某、赵某甲将从许昌直属库取回未入账的9万元私分,每人分得3万元。

2011年,禹州分库通过在粮食交易市场虚假竞拍托市,然后高价倒卖,搞账外经营。2012年1月,潘建伟伙同郑某某、赵某甲,从2011年下半年的账外经营利润中拿出12万元私分,潘建伟分得4万元。

公诉机关指控潘建伟伙同郑某某、赵某甲共同贪污公款2起共计21万元,其中潘建伟分得7万元。潘建伟受贿1起1万元。

认定从犯,获刑7年半

潘建伟对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没有异议,他及其辩护人认为,自己在贪污犯罪中属于从犯,在受贿犯罪中,受贿数额小,犯罪情节较轻,没有造成严重后果。

安阳龙安区法院一审法院认定潘建伟犯贪污罪、受贿罪,在贪污犯罪过程中,潘建伟起次要作用,为从犯,另潘建伟系自首。最终一审法院判潘建伟犯贪污罪获刑7年,判处没收财产3万元;犯受贿罪,获刑1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7年零6个月,并没收财产3万元。赃款8万元追缴。

线索提供 王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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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5105 2014-04-29 00:00:00 二 “粮耗子”获刑7年KeywordP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