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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账不还理不该 非法拘禁入狱来 4月14日,登封市人民法院以非法拘禁罪判处被告人高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家住豫东沈丘县的高某几年前来到登封经营一家建材门市,个体包工头张某经常在高某处购买建筑材料。张某以资金暂时周转困难前后赊账10余万元。高某向张某催要货款,张某却一推再推,迟迟不还。一气之下,高某于2011年8月31日上午9时许伙同石某、孙某、徐某、翟某等人非法限制张某人身自由,并对其实施殴打。经鉴定,张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2012年11月1日,高某向登封市公安局投案自首,并与被害人张某达成赔偿协议,取得了张某的谅解。 登封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高某为索取债务结伙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并具有殴打情节,应从重处罚。高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高某积极赔偿受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登封播报 刘少利 通讯员 赵晓敏 王天朝 强迫智障人收废品 黑心老板终获刑 4月10日,登封市人民法院对被告人王某、田某、田某某强迫劳动一案进行了公开宣判,分别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20000元;被告人田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20000元;被告人田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1000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某、田某夫妇及女儿田某某一家在登封市区中岳办事处2号公交车终点站附近经营废品收购生意。从2012年初开始,陆续将流浪的智障人刘某旺、刘某玉、刘某敏3人收留在收购站内,采取殴打、辱骂等方式,限制3人的人身自由,强迫3名被害人在收购站内从事废品收购等体力劳动。期间,3名被告人经常持电线、铁棍、皮带等物对3个被害人进行殴打。经鉴定,被害人刘某敏左臂、刘某玉右小腿伤情均构成轻伤。 登封市法院审理后认为,三被告人以暴力、威胁、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强迫他人劳动,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强迫劳动罪,根据三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登封播报 刘弋楚 通讯员 赵晓敏 王天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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