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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保障职工工伤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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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保障职工工伤权益
——《工伤保险条例》实施10周年巡礼

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保障职工工伤权益

工伤保险是社会保险的一个重要分支。工伤保险是对因工作原因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劳动者提供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工伤保险的保障对象是职业人群,这些人群一旦受到伤害,给个人、家庭乃至社会带来的影响往往远大于事故本身,而且是引发劳资争议的重要原因。我市的工伤保险经历了从计划经济时期的“企业保险”到市场经济时期的“社会保险”的转换过程,并在近年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

郑州市工伤保险事业

发展历程及现状

二十世纪80年代我国开始的企业用工制度改革,拉开了社会保险制度改革大幕,1996年工伤保险经历了从企业自我保障到社会统筹的改革巨变,在原劳动部《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的指导下,1997年郑州市人民政府印发了《郑州市企业职工工伤保险暂行办法》,确立了我市工伤保险社会统筹模式,从此我市工伤保险进入了良性循环。

2003年,《工伤保险条例》由国务院正式发布成为国家立法,对工伤保险适用范围、工伤保险基金、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伤保险待遇、工伤保险管理和监督等方面作了全面规定,确立了工伤预防、补偿和康复三位一体的工伤保险制度。

10年来我市工伤保险快速发展,全市工伤保险参保人数由2003年的80万多人增加到现在的147万人;参加工伤保险的各类用人单位由1万多家增加到现在的2.7万家。参保范围扩大到所有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工伤保险待遇水平的不断提高,使社会保险这张安全网、稳定器的作用更加突显。

2013年12月,郑州市社会保险局正式成立,我市社会保险“五险合一”市级统筹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果,实现了工做保险与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的统一经办,同城同库和业务下沉工作正在稳步推进,给广大参保群众带来便利的同时,也进一步强化了工伤保险工作。目前,我市正在积极建立与国际接轨的“工伤预防、工伤补偿、工伤康复”三位一体的工伤保险体系,着力构建全国一流的业务经办体制,努力实现“零工伤”的最高目标,积极保障工伤职工的权利。通过实施各种形式的宣传培训,开展工伤预防教育,加强对企业工伤预防项目的资金支持,激发企业做好事故防范工作;通过做好传统的工伤待遇补偿,保障工伤人员及时救治并得到合理的经济补偿;通过与郑州市规模较大的综合医院合办工伤康复中心,工伤职工定期到康复中心进行一些必要训练,使伤者及时救治,残者有效恢复。

在今后工作中,我市将着力健全工伤保险工作制度,积极完善“预防、补偿、康复”三位一体的工伤保险体系,切实发挥工伤保险在维护职工权益、保障企业生产、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中的作用。

郑州市工伤保险政策解读

一、工伤预防,平安相伴

2010年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强调了工伤预防、补偿和康复三位一体的原则。工伤预防可以降低工伤事故发生,保障劳动者的安全健康,分散企业风险,强化安全责任,减少工伤保险基金的支出和社会物质财富的损失,降低社会成本。目前我市主要有两方面的工伤预防措施:

一方面是费率机制的预防措施。是指在收取工伤保险费时通过费率调节达到预防的目的。《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四条、《工伤保险条例》第八条规定,国家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行业差别费率,并根据使用工伤保险基金、工伤发生率等情况确定费率档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使用工伤保险基金、工伤发生率和所属行业费率档次等情况,确定用人单位的缴费费率。在社会保险5个险种中,只有工伤保险有这种费率机制。

费率机制包括两个内容:(一)根据不同行业所面临的工作环境而可能发生伤亡事故的风险和职业的危险程度,确定不同的缴费比例,这叫差别费率。比如,金融、证券等工伤风险较低的行业工伤保险费率为0.5%,制造业的工伤保险费率为1%,采矿业的工伤保险费率为2%。(二)在差别费率的基础上,根据企业在一定时期内安全生产状况和工伤费用支出情况,在评估的基础上,定期对企业费率给予浮动,这叫浮动费率。差别费率是“入门费率”;浮动费率是与企业的工伤事故率直接挂钩的,是可以由企业主观努力改变的。企业上年的事故越多,其下一年缴费就越多,这就体现出浮动费率的经济杠杆作用。其目的是促进企业抓好安全生产,减少事故发生。

另一方面是利用工伤保险基金的预防措施。是指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提取出一定比例的工伤预防费,采取教育、技术和经济等措施,提高用人单位和职工的工伤预防意识,促进企业加强安全生产,改善企业职工安全卫生状况,减少工伤事故和职业病的发生。我市每年都会有专门的工伤预防费预算,企业可以申请工伤预防项目的资金支持。

二、工伤补偿,雪中送炭

工伤补偿即工伤人员可以领取的工伤保险待遇。工伤保险待遇是实施工伤补偿、保障工伤职工合法权益的社会保险待遇制度,是工伤保险制度的核心内容。

职工工伤认定后享受的待遇大致分为三大类,第一类是医疗救治待遇;第二类是经济补偿待遇;第三类是生活保障的长期待遇。医疗救治期间的待遇,应当包括工伤医疗待遇、住院伙食补助待遇、异地就医的交通食宿费待遇和停工留薪期待遇四项;所谓经济补偿待遇,是一次性工伤保险待遇,包括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和丧葬补助金五项;生活保障的长期待遇包括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和配置辅助器具费四项。伤残津贴是指工伤职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时,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用人单位按月支付的生活保障待遇。所谓“长期”是指按月给付,直到受领者失去领取资格为止。

按照工伤保险待遇支付项目分两类,一类是用人单位支付项目,另一类是工伤保险基金支付项目。由用人单位支付的项目有: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内的工资福利待遇;五、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领取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项目有:工伤医疗费;工伤康复费;劳动能力鉴定费;工伤预防费;工伤治疗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时,应当领取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一至四级工伤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配置辅助器具费;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和丧葬补助金。

三、工伤康复,抚平创痕

工伤康复既包括了工伤残疾预防、医疗康复、职业康复以及康复辅助器具配置等专业技术工作,也包括了工伤康复政策、康复标准的制定以及工伤康复管理等社会工作。目前工伤康复机构所开展的工作内容主要集中于工伤医疗康复和康复辅助器具配置两个方面。

郑州市的工伤康复范围按照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工伤康复服务规范(试行)》规定执行,具体工伤病种为:颅脑损伤,持续性植物状态,脊柱、脊髓损伤,周围神经损伤,骨折,截肢,手外伤,关节及软组织损伤,烧伤等10种。

工伤康复对象是指依法参加当地社会工伤保险、仍保留社会工伤保险关系且符合统筹地区工伤保险相关规定的,因工伤(含职业病)致残或造成身体功能障碍,在其具有康复价值或伤情相对稳定时或工伤医疗期满后,需要对其进行必要的康复检查或进行康复治疗的工伤职工。

常见问题答疑

参保单位发生了工伤事故后如何办理?

用人单位发生了工伤事故之后可以按以下8个步骤来处理:

1.事故发生后,用人单位要对伤者进行积极救治,对事故现场妥善记录保护。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先登记,后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在非协议医疗机构急救的,脱离危险后应当转到协议医院医治。

2.用人单位要在3个工作日内向参保的工伤保险经办机构通过电话报告备案,并以书面、传真等形式报告情况。

3.用人单位在30日内向工伤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工伤保险行政部门在60个工作日内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或《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4.是工亡事故的,亡者亲属可以向经办机构申请工亡待遇。工亡待遇包括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5.工伤职工经治疗病情相对稳定后,因存在肢体、器官功能性障碍或缺陷,有康复指征者,用人单位或工伤职工可以向经办社保局提出进行康复治疗,进入工伤康复疗程。

6.工伤职工需要配置辅助器具者,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向社保局提出,同意后可到签约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加装。

7.工伤职工经治疗、康复,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可以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劳动能力鉴定。

8.工伤职工可按规定报销医疗费用。有伤残级别的(1~10级),除医疗费用外还可以申请对应级别的伤残待遇。具体标准按《工伤保险条例》以及有关政策执行。

哪些单位和组织必需参加工伤保险?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需要参加工伤保险的人员范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

郑州市工伤保险有关咨询电话

政策咨询:12333 事故报案:67880160

劳动能力鉴定:67180889,67187956 工伤保险待遇申请:67880158

工伤康复申请:678888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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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6986 2014-06-13 00:00:00 五 依法参加工伤保险<BR/>保障职工工伤权益KeywordPh——《工伤保险条例》实施10周年巡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