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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瘦肉精”案主犯 减刑“未通过” 2011年7月25日,轰动一时的“瘦肉精案”宣判,两名主犯中的奚中杰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获无期徒刑。昨天,记者从河南法院裁判文书网获悉,省高院认定“综合其原判情况和改造表现,尚不能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裁定“不予减刑”。 2011年7月25日,焦作市中院一审认定,奚中杰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服刑后,河南省平原监狱认为,罪犯奚中杰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5月21日,省高院在河南省平原监狱公开开庭审理。省高院认为,罪犯奚中杰自服刑以来虽然受表扬1次、记功1次,但其所犯罪行严重,情节恶劣,社会危害大,依法应从严减刑。 综合其原判情况和改造表现,尚不能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最终省高院裁定对罪犯奚中杰本次不予减刑。 郑州晚报记者 鲁燕 线索提供 王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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