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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O在审企业7月起再归类
注册制年内出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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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O在审企业7月起再归类
注册制年内出方案

IPO在审企业7月起再归类

注册制年内出方案

新闻发言人张晓军27日在证监会例行新闻发布会上,对近期新股发行的热点问题进行了集中回应和说明。据介绍,证监会将于7月1日公布《发行监管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中止审查和终止审查企业基本信息情况表》,对几类情况所涉及的IPO在审企业进行统一公示。

针对发行人财务资料有效期限的问题,张晓军表示,证监会《发行监管问答——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中止审查的情形》明确,发行人申请文件中记载的财务资料已过有效期的,将中止审查;发行人申请文件中记载的财务资料已过有效期且逾期3个月未更新的,将终止审查。

依据该规定,到6月底,处于不同审核状态的企业将受到不同程度的影响。其中,6月底前未完成预披露的企业,其财务资料已过有效期且逾期达到3个月,将终止审查。6月底前已完成预披露、尚未过会的企业,若其财务资料截止期为2013年年底,则已超过有效期,将中止审查;这些企业须在9月底前更新财务资料,否则将终止审查。已过会企业,按首发办法相关规定和以往惯例,其财务资料有效期可以延长1个月;若在前述延长后的有效期内仍未能刊登招股说明书,则应当及时更新财务资料,并按规定报送会后事项材料。

此外,张晓军还介绍了后续推进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的工作安排。目前,证监会正在研究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方案,计划今年年底以前提出具体方案;但注册制改革的实施,还要以修订《证券法》为前提。

注册制改革方案将坚持市场化和法治化取向,从国情出发,处理好市场与政府的关系;将坚持以信息披露为中心,发行人是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发行人、中介机构对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充分性和及时性承担法律责任,投资者自行判断发行人的盈利能力和投资价值,自担投资风险。

同时,在发行市场化改革推进过程中,决策部门还将逐步探索符合我国实际的股票发行条件、上市标准和审核方式。 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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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1568 2014-06-30 00:00:00 一 IPO在审企业7月起再归类<BR/>注册制年内出方案KeywordP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