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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民警枪杀孕妇被执行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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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民警枪杀孕妇被执行死刑
曾否认故意杀人指控,称“过失致人死亡”
2月17日,法院一审宣判胡平死刑后,他闭上眼睛仰面朝天。

7月22日,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酒后枪杀孕妇的原平南县刑侦大队民警胡平执行了死刑。

4月9日二审维持原判

2014年2月17日,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胡平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胡平提出上诉。2014年4月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胡平的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确认:被告人胡平原系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公安局刑侦大队民警。2013年10月28日,胡平携带配备的“六四”式手枪到平南县大鹏镇协助湖南省新化县公安局民警刘华、罗忠政调查(骗婚)案件。当日19时许,三人工作结束后到大鹏镇“兄弟酒家”吃晚餐,胡平违规饮酒。21时许,醉酒后的胡平乘车返回平南县城。途经大鹏镇新塱街时,胡平要求下车并在街道上吵闹滋事。22时许,胡平在街道上掏出随身佩带的“六四”式手枪开了一枪,随后进入被害人蔡世勇(时年36岁)、吴英(孕妇,殁年30岁)夫妇经营的“老牌螺蛳粉店”内,询问是否有奶茶卖。听说没有后,胡平用枪拍打餐桌,接着持枪朝店内天花板开了一枪,后又持枪指着正在店内吃米粉的客人头部。当吴英再次说没有奶茶时,胡平朝蔡世勇开枪,击中蔡世勇右肩,致蔡世勇轻伤。当蔡世勇要妻子打电话叫人来帮助时,胡平朝吴英连开两枪,击中吴英的头部、手臂及胸部,致吴英严重颅脑损伤死亡。

最高法:依法裁定核准死刑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认为:被告人胡平身为人民警察,违反公务用枪管理使用规定,携枪进入公共场所饮酒,酒后滋事,向无辜群众开枪,致一名孕妇死亡、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犯罪性质非常恶劣,犯罪情节、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极大,罪行极其严重,应依法惩处。第一审判决、第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法裁定核准对被告人胡平的死刑判决,并下达了执行死刑命令。

此前一审庭审过程中,围绕被告人胡平是故意杀人还是过失杀人,控辩双方进行了激烈交锋。胡平承认犯罪事实,但提出有自首情节,希望从轻判决,判处过失致人死亡罪。“我承认我有罪,但并非是公诉机关指控的故意杀人罪,而是过失致人死亡罪。”

“新华微评”称,此案因涉警涉枪、影响恶劣一度广受关注,依法公开的庭审、判决和执行,彰显了司法的公平、公开与公正。死者家属虽经历了等待,但正义没有缺席。

从案发至执行死刑近9个月时间

案发后次日即2013年10月29日,胡平就被依法刑拘,3天后被批捕;11月7日,公安机关案件侦查终结并移送检方追究刑责。

从案发到首次开庭,间隔有3个多月。一审到二审,为时一个多月。

从案发至执行死刑,近9个月时间。

此前有网民质疑:胡平配合查办跨省骗婚案件是否需要申领、携带枪支?其领取枪支是否经过了相关审批程序?

贵港市政法委曾对此回复:“经查,胡平领取枪支审批手续齐全,程序合法,但其违反枪支管理使用规定和有关纪律条令致无辜群众死伤,属于个人行为,应依法追究其刑责。”

北京尚恒律师事务所律师李莉萍表示,发生民警枪杀群众的案件,最根本原因还是管理制度的缺失,一些单位不重视枪支的收纳,警察持枪一旦饮酒,发生悲剧的概率就大大增加。

据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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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8386 2014-07-23 00:00:00 三 广西民警枪杀孕妇被执行死刑KeywordPh曾否认故意杀人指控,称“过失致人死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