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郑州报业集团记者 刘伟平)市政府昨日印发《关于委托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行使行政执法权的若干规定》,即日起,市政府及其部门的行政执法权,开始委托航空港实验区管委会及其依法设立的符合条件的组织行使。
规定明确,航空港实验区管委会管理区域内的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行政执法权,应当委托航空港实验区管委会及其依法设立的符合条件的组织行使。实验区区域内需要实施行政强制的,由航空港实验区管委会或者相关组织报告市县政府及其部门由其依法组织实施。
规定要求,市县两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实验区的派驻机构或者设立的机构,相关行政执法权不再委托行使。派驻的机构和设立的机构,由航空港实验区管委会和有关部门双重管理。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不得要求航空港实验区管委会成立独立对口的机构或者组织。
按照本规定委托行使行政执法权的,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将行政执法权完整委托给航空港实验区管委会或者相关组织。委托行使后,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负责对航空港实验区管委会及其相关组织的行政执法活动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委托行使行政执法的法律后果由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承担形式责任,航空港实验区管委会或者相关组织承担实质责任。委托行使的行政执法事项的行政执法结论需经上级机关批准或向上级机关报告的,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及时出具手续按照有关程序转报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