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个论 赋予地方立法权 开前门莫忘关后门 8月25日,立法法修正案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目前,在全国282个设区的市中,有49个享有地方性法规制定权,草案拟将地方立法权扩大至全部282个设区的市。草案规定:较大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限于城建、环保等城市管理方面事项。地方立法事项须省一级人大批准。 (8月26日《新京报》) 十八届三中全会的《决定》中,有“逐步增加有地方立法权的较大的市数量”的部署,一时之间,“较大的市”成为热词,很多三、四线城市扎堆申请“较大的市”。如今,这终于有望照进现实——在立法法修正案草案中,拟将地方立法权扩大至全部282个设区的市。而从程序来看,赋予地方立法权的举措还是相当谨慎的,因为草案规定,较大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限于城建、环保等城市管理方面事项。这样的“限容”,显然是很有必要的。 可以说,就立法法修正案而言,有“扩容”亦有“限容”,其“大胆假设小心求证”的姿态,是值得肯定的。客观来说,赋予地方立法权,让民众有更多的机会参与政府决策,可以有效地制约滥用权力的行政部门;同时,这也可以让地方在城市管理中有更多的自主权、减少不必要的程序设置,不仅可能让地方更有创造力、放开手脚进行管理,也符合中央层面简政放权的意识。就此来说,赋予地方立法权的法治善意不言而喻。 赋予地方立法权,其最理想的状况,就是达到“限制地方政府权力”的目的。众所周知,地方治理是行政和人大两条线,但因为地方人大的权力虚化,没有必要的立法权,导致地方的行政部门“一权独大”,这给公众带来了一定的负面效应。倘若地方人大有立法权,便可规范行政部门的权力,对其进行制约。甚至可以说,地方人大没有立法权,行政权力就少了一种制约的力量。知名学者秋风亦曾表示,“人大没有立法权,地方治理必然会高度行政化。”就此来说,赋予地方立法权,亦是地方去高度行政化的开始。 不过,这的确只是一个很理想的状态,我们审视此事,必须有更加现实的视角。一个无法否认的事实是,在一些中小城市,“拼关系”的事情是客观存在的。在“熟人社会”里,一旦地方立法权走偏,无疑会成为少数人“合谋敛财”的工具。正如不少论者所言,地方立法权从来都是一把双刃剑,用得好则好,用得不好后果不堪设想,就此来说,提前设置好制度的笼子,才能确保地方政府依法行政。 因而,对赋予地方立法权而言,开前门更要关后门。立法法修正案中规定,“地方立法事项须省一级人大批准”,希望这能发挥实效,而不是走走过场。其实,规范地方立法权的制度笼子,既应包括同级监督、上级监督,更要包括公众监督。就同级监督而言,可以成立地方性法规的审查机构,防止地方制定的法规违反上位法或有明显的不当目的;而上级监督与公众监督则很好理解。换言之,在赋予地方立法权的同时,必须加强监管体系的建设,这是不可或缺的。如此,赋予地方立法权的制度善意,方可落实到位。 □龙敏飞 |
3上一篇 下一篇4 |
版权声明 @ 中原网 网站版权所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