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六安新闻网报道,2011年5月17日晚,张女士路过金先生家时,金先生家豢养的狼狗突然从院子里蹿出,张女士措手不及,右小腿不幸被狼狗咬伤。事后,张女士先后花去医药费1567元。
霍山县法院办案法官向金先生讲解了我国《民法通则》中有关动物致人损害赔偿的相关规定。最后,金先生承认因自己疏于管理致使狼狗外出咬了人,他表示愿意赔付1740元。